【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5號
【發布日期】2017-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陶氏化學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以下簡稱陶氏)與杜邦公司(E.I.DuPontDeNemoursAndCompany,以下簡稱杜邦)合并案(以下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6年3月21日,商務部收到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包括陶氏和杜邦,下同)予以補充。5月6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6月4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提出了對本案的競爭關注。9月2日,經申報方同意,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時,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務部同意。11月17日,商務部對申報方的重新申報予以立案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水稻殺蟲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對全球酸共聚物市場、離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目前,本案處于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13日。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下游客戶及行業專家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參與者、市場結構、行業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合并一方陶氏于1947年在美國設立,成立時間最早可追溯到1897年,是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陶氏是一家多元化的化學公司,主要從事塑料及化學品、農業科學、碳氫化合物、能源產品和服務等業務。
合并另一方杜邦于1915年在美國設立,成立時間最早可追溯到1802年,是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杜邦主要從事多種化學產品、聚合物、農用化學品、種子、食品配料及其他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
根據陶氏和杜邦于2015年12月11日簽訂的協議,兩公司將通過“平等合并”方式合并,并更名為陶氏杜邦公司。陶氏和杜邦的現有股東將分別持有合并后新實體約50%的股權。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1.農化產品。
陶氏和杜邦在谷物選擇性除草劑、水稻選擇性除草劑、蔬菜殺蟲劑、果樹殺蟲劑、水稻殺蟲劑、棉花殺蟲劑、蔬菜殺菌劑、果樹殺菌劑、馬鈴薯殺菌劑等9個商品市場上存在橫向重疊。
除草劑按作用范圍可以分為非選擇性除草劑和選擇性除草劑。非選擇性除草劑是一種廣譜除草劑,會不加選擇地殺死各種雜草和作物。選擇性除草劑是指在一定劑量范圍內,僅殺死雜草,而對特定作物無毒害或毒害很低的除草劑,一般專門用于特定的作物。適用于不同作物的選擇性除草劑分別構成單獨的商品市場。
由于不同作物常見蟲害有明顯差異,為了滅殺特定蟲害,不同作物的殺蟲劑含有不同活性成分及配比,這導致適用于某一作物的殺蟲劑在適用于其它作物時殺蟲效果有限甚至無效。適用于不同作物的殺蟲劑分別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不同作物的常見病菌害通常由不同病菌或病菌組合造成,需要適用不同的殺菌劑。適用于不同作物的殺菌劑含有不同的活性成分及配比,能達到殺滅特定病菌的藥效。適用于不同作物的殺菌劑分別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2.材料科學產品和特種產品。
材料科學產品和特種產品共涉及16個商品市場,包括低密度聚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酸共聚物、離聚物、馬來酸酐接枝共聚物、具有易開啟和再密封功能性復合/配方解決方案、羧甲基纖維素等7個存在橫向重疊的商品市場。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熱封涂層、用于電線電纜應用的半導體混合物、三元乙丙橡膠和聚烯烴彈性體、聚酰胺尼龍66樹脂、丙二醇、抗氧化劑、羥丙基甲基纖維素、乳品混合物等9個存在縱向關系的商品市場。
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單體發生高壓聚合反應生產所得,具有強度高、韌性好、耐熱、耐寒等特點,主要用于生產薄膜、海綿、包裝材料等。
丙烯酸酯共聚物是乙烯與丙烯酸酯共聚單體發生聚合反應的產物,主要用于生產粘合劑、表面涂層等。
酸共聚物是將乙烯和冰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通過高壓發生共聚反應的產物,主要用于生產高性能密封劑、擠壓涂層、覆膠膜等。
離聚物是乙烯丙烯酸等經高壓聚合反應的產物,主要用于生產粘性界面層、表面涂層、密封劑、表面活性劑等。
馬來酸酐接枝共聚物是將馬來酸酐接枝到基礎聚合物上生產而成,具有良好的偶聯相容作用,能改善材料抗沖擊性,主要用于生產電線電纜外包材料等。
具有易開啟和再密封功能性復合/配方解決方案是由多種成分同時復合制成的混合物,主要作用為實現材料的易開性、密封性、粘合性、隔音性等。
羧甲基纖維素是纖維素經改性所得,主要作為增稠劑和穩定劑用于食品、紡織、建筑等行業。
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是乙烯與醋酸乙烯酯發生高壓聚合反應的產物,柔軟且具彈性,主要用于生產塑料薄膜、泡沫、電線、粘合劑、密封劑以及涂層等。
熱封涂層是對紙張、薄膜或箔片基板進行干燥的熱熔膠或流體,主要用于裝訂、包裝、木工等領域。
用于電線電纜的半導體混合物是為電纜電線設計的化工混合物,能夠提供抗雷擊等額外保護。
三元乙丙橡膠和聚烯烴彈性體具有類似分子結構,均為聚烯烴彈性體,具有耐熱、抗氧化、耐臭氧等性能,主要用于生產電線護套、耐熱膠管、密封件等。二者的主要性能、應用領域、生產工藝基本相同,實踐中可替代使用。因此,將三元乙丙橡膠和聚烯烴彈性體界定為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聚酰胺尼龍66樹脂是脂肪族或芳香族聚酰胺,可熔融加工為纖維、薄膜或薄片,主要用于生產服裝、薄膜等產品。
丙二醇是水、乙醇及多種有機溶劑的混合物,廣泛用于化妝品、牙膏、香皂、甘油等產品。
抗氧化劑是阻止空氣不良影響的物質,主要用于延緩食品等的氧化進程,起到延長食品儲存期的作用。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是一種纖維素衍生物,廣泛用于建筑業、陶瓷業、印刷業、食品等行業。
乳品混合物是指專門用于生產乳品或食品的混合物,主要作用為保持食品口味等。
(二)相關地域市場。
谷物選擇性除草劑、水稻選擇性除草劑、蔬菜殺蟲劑、果樹殺蟲劑、水稻殺蟲劑、棉花殺蟲劑、蔬菜殺菌劑、果樹殺菌劑、馬鈴薯殺菌劑等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必須向中國相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成分和使用方法取決于各國的環境、氣候、土壤特性、地形及農民作業方式等具體情況,中國客戶和農業平臺公司多在國內購買相關產品。因此,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市場。
本案涉及的離聚物、酸共聚物等材料科學產品和特種產品屬精細化工產品,價值較高,運費和關稅不構成在全球流通的障礙,其生產、供應及采購均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供應商在全球范圍內展開競爭,亞洲客戶(包括中國)通常由北美工廠供貨。因此,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為全球市場。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參與集中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對市場的控制力、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在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水稻殺蟲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全球酸共聚物市場、離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交易在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全球農化市場集中度較高,先正達、拜耳、巴斯夫、陶氏、孟山都和杜邦6家公司占據77%市場份額。上述企業擁有較強研發實力、豐富產品儲備和專利成果、雄厚資金實力,形成研發-農藥專利-市場產品-豐厚利潤的良性業務模式,為“創制型農藥企業”,其余企業可分為有一定開發能力、主要從事仿制藥生產和開發的“仿制藥為主的農藥企業”和為數眾多的購買活性成分生產制劑或為以上兩類企業代工的“農藥制劑企業”,后兩類企業很難與第一類企業競爭。
1.交易可能進一步增強雙方在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的控制力。
交易前,陶氏在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長期穩居首位,第2-7名競爭者合計份額不足其50%。陶氏2005年推出的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產品五氟磺草胺一直是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銷量最大的產品。陶氏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產品在相關市場的可替代程度不高,利潤率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杜邦是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重要的創制型企業,擁有在境外上市并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優勢產品,其進入VQ階段(開發階段而非早期發現階段)的某產品是30多年來第一種新作用機理產品,一旦上市,將對相關市場產生較為重大的影響。杜邦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產品在相關市場的可替代程度亦較有限,利潤率也大幅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在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份額接近40%,市場力量和研發能力得到整合,市場控制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2.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短期內較難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資金、技術和研發能力是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競爭的決定因素。由于新活性成分篩選成功率日益下降、研發成本日益增加、專利保護期被縮短、環保標準要求越來越高,近年來新產品上市難度不斷加大、周期不斷延長。受制于以上因素,近年來,市場前7位經營者排名比較穩定,未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因此,相關市場短期較難出現實力相當的新進入者及時進入市場,并對集中后的雙方形成充分的競爭壓力。
3.交易可能對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技術進步產生負面影響。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別為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重要的創新力量,各自在研發領域展開競爭,研發投入較大、創新能力較強、產品儲備豐富,交易將消除雙方展開競爭的基礎。交易后,交易雙方可能減少進行技術研發的動力、減少目前平行創新領域(具有相同靶向產品)的投入、延緩新產品上市速度,可能對該商品市場技術進步產生不利影響。
4.交易可能損害下游經銷商利益。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經銷商在產品定價、推廣投入、技術服務等方面對生產商較為依賴,處于相對弱勢的談判地位。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經銷商將對農藥質量(包括安全性)承擔負責,因此,下游經銷商對生產商依賴度進一步增強,更愿意代理有較高知名度跨國企業的產品。交易完成后,陶氏和杜邦在水稻選擇性除草劑銷售領域的競爭將被消除,由于合并前陶氏和杜邦在中國主要省份的經銷商并不重合,雙方原有經銷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談判地位被進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二)交易在水稻殺蟲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交易可能進一步增強雙方在水稻殺蟲劑市場的控制力。
2011-2015年,杜邦穩居中國水稻殺蟲劑市場第1位,份額通常為排名第2位競爭者的近兩倍。杜邦的水稻殺蟲劑產品氯蟲苯甲酰胺全球單產品銷售額過10億美元,上市10余年來仍維持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超高利潤率,擁有較強實力。陶氏在中國水稻殺蟲劑市場擁有較強創制能力,其活性成分的推出速度和產品儲備明顯優于其他競爭者,市場潛力較大。陶氏已上市的水稻殺蟲劑產品氟啶蟲胺腈對殺滅中國水稻最主要的蟲害之一的水稻飛虱效果尤為明顯,國內暫無其他產品在效果上能與之抗衡。杜邦針對水稻飛虱類害蟲研制的三氟苯嘧啶已在中國獲得登記,即將上市。實驗結果表明,該藥物“高效、快速、用量低、對環境友好”。交易后,交易雙方集中了陶氏和杜邦的市場力量和研發能力,尤其是在水稻飛虱防治上同時擁有氟啶蟲胺腈+三氟苯嘧啶的產品組合,已有的領先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對該相關市場的控制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2.水稻殺蟲劑市場短期內較難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如前所述,由于新活性成分篩選成功率日益下降、研發成本日益增加、專利保護期被縮短、環保標準要求越來越高等原因,2011-2015年中國水稻殺蟲劑市場前7位競爭者基本穩定,較少出現有實力的新進入者。因此,中國水稻殺蟲劑市場短期內較難出現實力相當的新進入者及時進入市場,并形成充分的競爭壓力。
3.交易可能對水稻殺蟲劑市場技術進步產生負面影響。與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一樣,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別為水稻殺蟲劑市場重要的創新力量,在研發領域展開競爭,研發投入大,產品儲備豐富。交易后,交易雙方可能減少進行技術研發的動力、減少目前平行創新領域的投入、延緩新產品上市速度,可能對該商品市場技術進步產生不利影響。
4.交易可能損害下游經銷商的利益。經銷商通常同時經營水稻殺蟲劑和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產品,與水稻選擇性除草劑一樣,交易完成后,隨著陶氏和杜邦在水稻殺蟲劑銷售領域的整合,雙方原有經銷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談判地位被進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三)交易在酸共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交易將導致雙方在酸共聚物市場控制力進一步增強。全球及中國酸共聚物市場結構類似,市場競爭者較少,集中度較高。2015年,陶氏和杜邦在全球酸共聚物市場份額分別為15%和33%,合計份額為48%;在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12%和63%,合計份額為75%。交易前全球市場集中度指數(HHI)為2008,交易后為3002,市場集中度增量(△HHI)為994;交易前中國市場集中度指數(HHI)為4594,交易后為5958,市場集中度增量(△HHI)為1364。交易前相關市場已高度集中,本交易將導致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高,交易雙方的市場控制力進一步增強。
2.交易將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杜邦和陶氏分別位居全球酸共聚物市場第1名和第3名,中國酸共聚物市場第1名和第3名,彼此互為重要的競爭對手,互相制約。交易將消除該相關市場兩個重要競爭者之間的競爭。
3.相關市場短期內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新建酸共聚物工廠投資金額較大,相關設備維護成本較高,相關市場存在一定技術壁壘。近年來該相關市場競爭者較穩定,較少有新市場進入者,無法對集中后的雙方形成有效競爭約束,難以抵消本交易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四)交易在離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交易將導致雙方在離聚物市場控制力進一步增強。全球及中國離聚物市場結構類似,市場競爭者較少,集中度較高。2015年,陶氏和杜邦在全球離聚物市場份額分別為約1%和90%,合計份額為91%;在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0.01%和接近100%,合計份額100%。交易前,杜邦在全球和中國離聚物市場已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盡管陶氏市場份額不高,但構成重要競爭約束。交易完成后,雙方對離聚物市場單方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和可能性得到進一步增強。
2.交易將減少或消除離聚物市場競爭。陶氏和杜邦是全球離聚物市場為數不多的競爭者,是中國市場僅有的兩個競爭者。此項集中將減少全球市場的競爭者和競爭約束,徹底消除中國市場的競爭約束。
3.相關市場短期內難以出現新的有效進入者。離聚物最早為杜邦的專利產品,雖已過保護期,但杜邦在該領域仍具有領先技術優勢。離聚物生產需要大量客戶測試和認證,市場新進入者難以在短期內完成以上工作,無法對集中后的雙方形成有效競爭約束,難以抵消本交易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將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了申報方,并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對于申報方提交的限制性條件建議,商務部按照《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規定,重點從剝離業務的范圍及有效性、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行為性條件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商務部認為,申報方2017年4月24日向商務部提交的限制性條件建議最終稿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水稻殺蟲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對全球酸共聚物市場、離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根據申報方向商務部提交的限制性條件建議最終稿,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陶氏和杜邦履行如下義務:
(一)剝離杜邦用于水稻選擇性除草劑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劑及所有相關產品登記和等待中的產品登記;剝離內容包括所有相關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員工;剝離杜邦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研發產品[研發產品A]和[研發產品B];剝離杜邦與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相關的全球科技部門和地區性開發部門。
(二)剝離杜邦用于水稻殺蟲劑的活性成分溴氰蟲酰胺、氯蟲苯甲酰胺、茚蟲威和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劑及所有相關產品登記和等待中的產品登記;剝離內容包括所有相關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員工;剝離杜邦與水稻殺蟲劑相關的全球科技部門和地區性開發部門。
(三)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以合理價格(即不高于過去12個月平均價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財務義務及中國法律法規(包括《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三方中國公司供應芐嘧磺隆、芐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中國現有的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劑。
(四)為專門控制水稻飛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以合理價格(即不高于過去12個月平均價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財務義務及中國法律法規(包括《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三方中國公司供應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蟲胺腈)或陶氏在中國銷售的其他僅包含氟啶蟲胺腈的制劑。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不得要求中國經銷商在中國排他性地銷售芐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芐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雙方在中國現有的所有僅含有以上7種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劑;不得要求中國經銷商在中國排他性地銷售氟啶蟲胺腈或陶氏在中國現有的包含氟啶蟲胺腈的制劑(即特福力)和愛本(氟啶蟲胺腈+毒死蜱)。
(六)剝離陶氏的酸共聚物業務,包括相關生產資產、客戶合同和銷售記錄、供應合同、知識產權和運營協議等。
(七)剝離陶氏的離聚物業務,包括相關產品、客戶合同和銷售記錄、知識產權和生產協議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剝離完成,應嚴格履行商務部《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確保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
(九)在商務部正式批準上述剝離業務買方和出售協議前,陶氏與杜邦的合并交易不得實施。
(十)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務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及相關附件最終稿對陶氏、杜邦及集中后成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申報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申報方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陶氏化學公司和杜邦公司合并案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及相關附件最終稿(公開版).pdf
商務部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