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30號
【發布日期】2017-6-27
2006年6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1年6月28日,商務部對該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2012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32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實施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61號公告,公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國內環氧氯丙烷產業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終止實施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