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7號
2007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3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3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8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和2013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
英文名稱:Paper for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5911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和2013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1. 日本高度紙工業株式會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紙株式會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執行
附件:商 務部關于原產于日 本的進口電解電 容器紙所適用反傾 銷措施的期 終復審裁定
商務部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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