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34號
【發布日期】2017-7-20
2010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6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4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5年。其中,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GmbH,以下稱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LANXESSN.V.,以下稱朗盛比利時)適用“其他歐盟公司”稅率,為23.9%。
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主張產自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傾銷幅度已發生變化,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調查機關依法對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6年7月21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產自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產自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錦綸6切片。
根據對產自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LANXESSN.V.)的傾銷幅度為8.2%。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7年7月21日起,將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LANXESSN.V.)所適用的錦綸6切片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8.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7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進口產自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LANXESSN.V.)的錦綸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2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產自朗盛德國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的進口錦綸6切片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