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9〕2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3日
河南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規范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以下簡稱用能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引導激勵重點用能單位提升能效水平,實現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根據《河南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對用能權交易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能權,是指在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及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下,用能單位經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許其使用的年度綜合能源消費量的權利。
用能權配額,是指用能權交易主管部門分配給重點用能單位指定時期內的能源消費額度。用能權指標,是指重點用能單位用于交易的能源消費額度的數字表現形式,是用能權配額的憑證和載體。
用能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用能權指標交易的活動。
第四條 用能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全過程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強化監督制約。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用能權交易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全省用能權交易制度和市場建設,依據本辦法對全省用能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做好用能權交易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能權交易監督監管、業務指導、能力建設、宣傳引導、總結評估等工作。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數據審核、督促完成配額清繳等工作。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在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導下,負責重點用能單位數據核查工作,加強對第三方審核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六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和《方案》,提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全省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及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能源消費結構、污染防治攻堅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及重點用能單位用能權配額總量。
第八條 用能權配額分配采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辦法,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全省配額分配方案,以年度綜合能源消費量為確權品種,以噸標準煤為計量單位,煤炭作為主要的確權因素,嚴格控制煤炭消費。
對配額分配實行差異化管理。對既有產能,綜合考慮不同行業及同一行業內不同用能單位的用能特點,采用基準法或歷史法核定用能權配額;對新增產能,綜合考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核定其初始用能權配額。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重點用能單位用能權配額,通過用能權注冊登記系統將用能權配額分配至各重點用能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關閉、停產、合并或產能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登記相關信息,對其已獲得的配額進行調整。
第三章 用能權交易及管理
第十二條 用能權交易的標的為用能權指標。
第十三條 交易主體分為重點用能單位、自愿參與履約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是指納入省用能權交易試點范圍且年綜合能源消耗5000噸標準煤以上、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并完成履約義務的用能單位。
自愿參與履約單位,是指自愿納入省用能權交易試點范圍、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并完成履約義務的用能單位。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選擇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且具有權益類產品交易運營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用能權交易機構。
用能權交易機構負責建設用能權交易系統、研究制定交易機構用能權交易規則和提供用能權注冊登記、轉讓清算等交易服務。用能權交易系統上線和交易機構用能權交易規則執行,應當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十五條 交易主體應當通過用能權交易系統,按照有關規定,采用定價轉讓、協議轉讓或競拍轉讓方式進行交易。
交易全過程實行電子化管理、在線監管、網上預警、全程跟蹤,在線追溯交易痕跡、實施監督管理,形成責任明確、程序規范、監督到位的在線監管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用能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成交價格、成交量、成交金額等重要交易信息。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調節機制,維護用能權交易市場穩定。
第十八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年度綜合能源消費量。探索用能權補償機制,鼓勵通過利用可再生能源、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現的自愿節能量參與用能權交易。
第十九條 用能權交易機構應當加強交易活動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等活動,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月度交易數據、季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同時抄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四章 報告、審核與清繳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報告進行審核、核查的規范指南,并確定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名單。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上一年度能源消費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數據審核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將審核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現場核實,出具審核報告,并對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和第三方審核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重點用能單位和第三方審核機構提供的數據報告、審核結果等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審核結果、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報告、第三方審核報告和核查情況,對重點用能單位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不少于其上一年度經確認的綜合能源消費量相對應的配額,履行上一年度配額清繳義務。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每年8月底前對重點用能單位上一年度配額清繳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報告,第三方審核、配額清繳和指標交易情況;
(二)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能源消費報告審核相關業務情況;
(三)用能權交易機構開展用能權交易相關業務情況;
(四)其他用能權指標交易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報告,第三方審核、配額清繳和指標交易情況;
(二)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能源消費報告審核相關業務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提交年度能源消費報告、拒不配合審核和核查工作、未按時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審核報告、未經許可泄露商業秘密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給重點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能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開展交易業務、泄露交易主體商業秘密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給重點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擔用能權交易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點用能單位、第三方審核機構、用能權交易機構等企業及個人的信用檔案,經依法依規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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