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農經發〔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審議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組織做好有關改革試點工作。
聯系人及電話: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余葵 (010)59192344
王剛 (010)59191910
農業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林業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要求,根據《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中辦發〔2014〕8號)的任務分工,制定本改革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重點,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動各種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業積聚,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積極性。保護農民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使農民真正成為集體資產的主人。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
2.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可復制、能推廣的實踐經驗,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
3.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尊重群眾的選擇和創造,通過民主協商解決矛盾糾紛,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4.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著力在關鍵環節、重點領域爭取突破,配套推進相關改革,控制和化解各種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二、主要內容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重點圍繞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方面開展試點。
(一)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集體經濟組織要編制成員名冊,并在縣級主管部門備案。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含集體林地、草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社區內其他居民間的權利關系。
(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開展以清產核資、明確債權債務、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收益分配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的集體資產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經營性資產,以及用于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對上述三類集體資產,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實行分類指導。對于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愿的前提下,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在穩定林地承包關系、保持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集體林地股份合作制經營。關于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改革,根據《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的任務分工,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研究制定專門試點方案。對于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集體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健全集體資產運營的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機制。對于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已經折股量化的,也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要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的民主監督管理,防止被少數人控制、侵蝕集體資產、侵吞農民利益。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和資產評估制度,加強農村審計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政經分設的組織形式和治理方式。
(三)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集體資產股份合作改革,主要是指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成員。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要根據不同權能分類實施。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應落實到位;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應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抵押、擔保權應在制定相關辦法的基礎上慎重開展試點。
1.積極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收益權試點。
對于占有權,要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落實到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書管理制度,以戶為單位向其出具股權證書,作為成員占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保障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實際占有權。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臺賬管理制度,將集體資產股份的登記、變更、交易以及成員名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歸檔管理,并在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收益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經成員認可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確收益分配范圍,規范收益分配順序,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對收益分配中集體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質、用途等作出具體規定,把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收益分配權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探索改革后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分紅收益的有關稅收政策。
2.有條件地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權、繼承權試點。
對于有償退出權,要明確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建立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機制,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應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為核心,現階段應嚴格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內,可以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應對受讓方占有的股權比重合理設置上限;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應對贖回的條件、收購的價格、收購股份的處置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一般應由成員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價格收購,收購資金可以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益中列支。所收購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體股中或轉讓給其他成員,也可以用于核減相應的總股份數。
對于繼承權,要在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辦法,重點探索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的規則,以及繼承人與集體的關系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性的影響。
3.慎重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
在農民有需求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允許的情況下,試點地區可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深入調研、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探索農民以其所持集體資產股份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擔保貸款的具體辦法,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制度障礙,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議。試點過程中,試點地區和金融機構應嚴格防范金融風險,避免集體經濟的產權結構受到沖擊,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具體試點內容和進度情況。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工作組織。由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法制辦、國研室、發展研究中心、銀監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原則,形成共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試點各項工作。
(二)試點數量與布局。擬在東中西部選擇若干有條件的縣(市、區)進行試點,重點在國務院批準的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試點。一個試點縣(市、區)可以選擇不同鄉鎮承擔不同的改革試點任務。
(三)試點申報條件。申報地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已初步具備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三是有與承擔試點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
(四)試點報批程序。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方案選定1個縣(市、區)作為改革試點單位,并研究擬定具體的改革試點方案報送農業部。由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批復。試點如涉及農民以其所持集體資產股份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擔保貸款的內容,應由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商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五)檢查監督指導。中央和省級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與監督檢查,研究制定推動改革試點的配套扶持政策,落實試點工作經費,組織編寫通俗易懂的政策宣傳材料,并做好相關培訓工作。省級相關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對試點單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于次年年初匯總各地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試點經驗總結。全部試點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完成后,試點單位應提交全面系統的總結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報送農業部。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全國試點工作總結報告,提出制訂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按程序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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