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2017年第55號
【發布日期】2017-9-28
9月12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第2375號決議。為執行決議第18條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朝鮮實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應自聯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通過之日起120天內關閉。
中國企業在境外與朝鮮實體或個人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亦應按照上述安理會決議要求予以關閉。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二、上述規定不適用于經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逐案批準豁免的項目,尤其是非盈利的、非商業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項目。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相關企業如需申請豁免,可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
商務部
工商總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