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7年第52號
【發布日期】2017-9-22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我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紡織品(產品目錄見附件1)。在決議通過日(9月11日,不含當日)之前已簽訂書面貿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時前辦理完畢海關進口手續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進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后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二、禁止對朝鮮出口凝析油(海關編碼: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氣(海關編碼:2711110000)。自本公告執行之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出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后出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貨物處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2712、2713的商品):
(一)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聯合國各成員國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50萬桶(合6萬公噸);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200萬桶(合24萬公噸)。當接近數量上限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出口情況發布公告,自公告執行之日起一律禁止當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二)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2375(2017)號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2.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收支持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2375(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三)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的企業須在出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書(附件2)。
(四)對已禁止對朝鮮出口的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腦油類航空燃料、煤油類航空燃料、煤油類火箭燃料),繼續按商務部、海關總署2016年第11號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執行。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