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57號
【發布日期】2017-10-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7年2月1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補貼,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及產品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鄰氯對硝基苯胺。
英文名稱:OrthoChloroParaNitroAniline。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黃色結晶粉末,在常溫常壓下穩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強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機顏料和緩蝕劑的中間體,或用作生產防治血吸蟲病的特效藥氯硝柳胺,也用作醫藥中間體。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20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三、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采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
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如下:
阿迪工業有限公司:
AartiIndustriesLimited 20.4%
其他印度公司:
Allothers166.0%
四、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務部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