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56號
【發布日期】2017-10-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2月1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傾銷,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鄰氯對硝基苯胺。
英文名稱:OrthoChloroParaNitroAniline。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黃色結晶粉末,在常溫常壓下穩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強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機顏料和緩蝕劑的中間體,或用作生產防治血吸蟲病的特效藥氯硝柳胺,也用作醫藥中間體。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20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阿迪工業有限公司: 31.4%
(AartiIndustries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49.9%
(All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務部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