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76號
【發布日期】2017-11-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商務部制定了《201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
2017年11月6日
201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
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一、201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4242萬噸。
二、申請條件
(一)近兩年具有原油進口業績或經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核準的使用進口原油的資質;
(二)擁有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或每年200萬噸換裝能力的鐵路口岸)的使用權,以及庫容不低于20萬立方米原油儲罐的使用權;
(三)銀行授信不低于2000萬美元(或1.2億人民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四)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2人);
(五)企業無走私、偷逃稅、逃匯、套匯記錄,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材料
申請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采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等;
(二)法人代表簽字的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證書》(或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備案回執)、《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文件。需提供各銀行總行或直屬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業的子公司可提供總公司集體授信證明;
(四)提供原油碼頭(或鐵路口岸)、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議原件,地市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或環保、消防等其他部門)出具的該碼頭(鐵路口岸)裝卸能力和儲罐庫容能力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2016年至2017年1-10月原油進口業績證明或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批復的進口原油使用資質文件。自營進口需提供報關單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需提供代理協議或相關服務發票;
(六)2016-2017年企業所在地海關出具的無走私、違規記錄的文件,所在地稅務、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偷逃稅、無逃套匯證明材料。
2017年獲得商務部賦予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資質的加工企業無需提供(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其他申請允許量的企業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請企業須對上述材料真實性負責,提供復印件的同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并提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證明。
四、分配原則
(一)分批下達。依據符合條件的企業2017年1-10月原油進口允許量的實際執行情況下達2018年第一批進口允許量;
(二)追加調整。根據企業實際進口情況、經營需求和新增符合條件的加工企業申請,適時追加和調整允許量;
(三)嚴格考核。2017年無進口業績的企業不再安排允許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不能完成持有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應在當年9月1日前,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將當年無法完成的允許量交還商務部;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五、申報及審核程序
地方申請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的子公司須通過集團總部統一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匯總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后,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郵寄、快遞、當面遞交等方式將申請及有關材料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逾期概不受理。
報送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18號窗口李又萍;聯系電話:010-65197862;郵政編碼:100731。封裝申請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紙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項編號:18010-001"字樣。
商務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進口允許量,并將分配結果下達給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
六、有關要求
獲得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進口秩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