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16號
【發布日期】201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漢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高香港)與天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德化工)關于解除2012年第6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申請。商務部對該申請進行了審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審查程序
2012年2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6號公告,附條件批準漢高香港與天德化工組建合營企業的交易,要求交易雙方履行如下義務:第一,天德化工應基于公允、合理和不歧視的原則,向下游所有客戶供應氰乙酸乙酯。包括:不得以不合理的高價銷售產品,不得給予濰坊德高更優惠的供貨條件,不得與漢高香港和濰坊德高溝通競爭性信息等。第二,自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每年或應商務部要求,交易雙方及時向商務部匯報其履行上述承諾的情況。第三,交易雙方應根據商務部相關規定,委托獨立的監督受托人,對交易雙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2017年7月,漢高香港與天德化工提出解除2012年第6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申請。
商務部收到申請后與交易雙方、監督受托人等進行了多次溝通,要求交易雙方補充提交了相關證據資料。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商務部重點核查了2012年第6號公告的執行情況,綜合評估了解除限制性條件的理由和影響。
二、公告執行情況
根據交易雙方履行義務情況的報告以及監督受托人的工作報告,在執行期間,天德化工組建了內部審核小組,交易雙方制定并落實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防止溝通競爭性信息等;交易雙方定期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履行義務情況;經商務部批準,交易雙方委托了獨立的監督受托人,監督其履行義務情況。經監督檢查,商務部未發現天德化工以不合理的高價銷售氰乙酸乙酯產品,未發現天德化工給予濰坊德高更優惠的供貨條件,未發現天德化工與漢高香港和濰坊德高溝通競爭性信息等,也未收到關于交易雙方違反2012年第6號公告的舉報。商務部評估認為,在執行期間,漢高香港和天德化工履行了2012年第6號公告要求的各項義務。
三、競爭分析
商務部依法評估了集中交易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解除限制性條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漢高香港向天德化工轉讓合營企業(德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高控股)45%股權的交易已于2017年9月28日完成交割。交割前,德高控股由漢高香港與天德化工共同控制;交割后,德高控股由天德化工單獨控制,成為天德化工的全資子公司。本案集中交易方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實施2012年第6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已不可能。
目前,天德化工仍是氰乙酸乙酯市場兩大供應商之一,但其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市場控制力減弱。合營企業組建以來,氰基丙烯酸酯單體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原有市場競爭者不斷擴充產能,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產品價格大幅下降。天德化工單獨控制德高控股后,將繼續參與氰基丙烯酸酯單體市場的競爭。解除限制性條件難以產生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
四、審查決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27條、《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商務部決定解除2012年第6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商 務 部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