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10〕143號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修訂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0年9月7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建標138-2010)【全文附高清無水印PDF版+可編輯Word版下載】
標準號:建標138-2010
標準名稱: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
發布日期:2010年9月7日
實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簡介: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簡稱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保障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控制項 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工程項目建議書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人民法院法庭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依據。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 擴建工程項目。專門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執行。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設施,做到 合理規劃、設計和建造。按本標準測算的總建筑面積應包含可利 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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