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78號
【發布日期】2017-11-21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
2016年2月14日,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國內產業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正式申請,主張終裁后韓國向中國出口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繼續按照原來的措施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并要求國內產業申請人補充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國內產業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2016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太陽能級多晶硅。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相關反傾銷稅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將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
1.OCI株式會社(OCICompanyLtd.)4.4%
2.韓國硅業株式會社(HankookSiliconCo.,Ltd.)9.5%
3.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ChemicalCorporation)8.9%
4.SMP株式會社(SMPLtd.) 88.7%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PolysiliconCo.,Ltd.)113.8%
6.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KAMCorp.)113.8%
7.InnovationSiliconCo.,Ltd. 113.8%
8.其他韓國公司(AllOthers) 88.7%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