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8年第4號
【發布日期】2018-1-5
【實施日期】2018-1-6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朝鮮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執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對朝鮮出口鐵、鋼和其他金屬、工業機械、運輸車輛(產品目錄見附件1)。
(二)限制對朝鮮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個月期間內,各國對朝原油(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過400萬桶或52.5萬噸。
對朝出口上述數量以外的原油須符合以下條件:安理會制裁委事先逐案審批認定僅用于民生目的、且與朝鮮核導計劃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它行為無關。
(三)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聯合國各成員國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過50萬桶(合6萬公噸)。當接近數量上限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出口情況發布公告,暫停當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2018年度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2375(2017)和2397(2017)號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2.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收支持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2375(2017)或2397(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3.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的企業須在出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書(樣本見附件3)。
二、自朝鮮進口商品
在公告執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糧食和農產品、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機械、電氣設備和船只(產品目錄見附件2)。在決議通過日(12月23日,不含當日)之前已簽訂書面貿易合同且在2018年1月22日24時前辦理完畢海關進口手續的,可予以放行。自2018年1月23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進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后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三、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8年1月6日起執行。
3.企業承諾書樣本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