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5日經建設部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建設部令第136號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公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六條 在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三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于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圖等有關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和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使用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
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者因匯總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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