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公布〈關于外輪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暫行辦法〉的通知》
(76)交水運字547號
為改進港口與外輪的通信聯絡,經國務院批準,我對外開放港口可向外輪開放甚高頻無線電話業務。目前,各港已在準備,積極創造條件。凡準備就緒,正式對外開放使用時,請報當地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準后即可開放。為加強管理,維護港內通信秩序,統一口徑,特頒發《外輪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暫行辦法》(見附件),由外輪代理公司通知外輪執行。違犯本辦法者由港務監督查處。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于外輪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暫行辦法
交通部
1976年5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于外輪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暫行辦法
第一條 外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內航行或在錨地、浮筒停泊期間,可以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與港務監督(包括引航站、船)、外輪代理公司進行業務聯系。但是外輪之間及其??看a頭后,不得使用。
第二條 通話內容只限于業務聯系。
外輪與港務監督通話的有關內容如下:
(1)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泊位和引航等方面需要報告的事項;
(2)危及船舶、船員、旅客安全和救助的事項;
(3)氣象、航標、障礙物等航行安全方面的事項;
(4)其它需要向港務監督報告的事項;
外輪與外輪代理公司通話的有關內容如下:
(1)船舶抵、離港口的預報或確報,以及聯系靠泊計劃等事項;
(2)裝卸業務等事項;
(3)燃料、淡水、食品補給以及申請交通船等事項;
(4)申請船舶修理、檢驗、商檢、驗艙和勞務,如掃艙、洗艙等事項;
(5)申請船員急病就醫;
(6)處理其它急需聯系的業務如海事及船舶所有人、委托人給船方的緊急指示或轉達有關當局的指示。
第三條 外輪與港務監督聯系,應在第16頻道(156、80MHz)上呼叫:“××港務監督”然后由港務監督(包括引航站、船)電臺在指定的頻道上通話。
外輪與外輪代理公司聯系,可在指定的頻道上呼叫與工作,電臺名稱為“××外代”。
第四條 呼叫與通話方法按國際無線電規則中有關水上無線電話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通話使用中文、國際信號明碼或英語均可。語言要清晰,通話內容要按業務的性質,簡明扼要逐項敘述。
第六條 各港口開放甚高頻無線電話的工作時間及使用的頻道,由當地港務監督通告外輪。外輪在到達引航錨地和進港時,應注意守聽,以保證通信順暢。
第七條 在遇險或急需醫療救助等情況下要求通話時,有優先通話的權利;其它話臺聽到此種緊急通信,應立即中止通話,并在指定的頻道上繼續注意守聽。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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