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7年第94號
【發布日期】2017-12-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自貿協定》),商務部、海關總署制定了2018年新西蘭羊毛和毛條、澳大利亞羊毛進口國別關稅配額(以下簡稱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國別關稅配額總量
2018年國別關稅配額總量分別為:新西蘭羊毛36936噸、新西蘭毛條665噸、澳大利亞羊毛33075噸。
二、分配原則
國別關稅配額實行憑合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當發放數量累計達到2018年國別關稅配額總量,商務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委托機構)停止接受申請。
三、申請條件
2018年國別關稅配額申請者基本條件為:2018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納稅記錄和誠信情況,2017年以來在商務、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保、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7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國別關稅配額申請者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2017年國別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不包括代理進口)的企業(以下稱有實績申請者);
(二)羊毛、毛條年加工能力3000噸及以上的毛紡生產企業(以下稱無實績申請者)。
四、申請材料
(一)國別關稅配額申請表,可到商務部委托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
(二)羊毛、毛條進口合同;
(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或備案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無實績申請者提供)。
五、國別關稅配額申領
有實績申請者在年度內可多次申請國別關稅配額,但2018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數量不超過2017年同一貿易方式下的進口數量。進口數量按商務部委托機構收到并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系統(以下稱管理系統)核銷且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累計數量(下同)計算。
六、國別關稅配額再分配
2018年9月30日后,商務部對剩余可供分配數量進行再分配。已完成第五條規定數量的有實績者和符合條件的無實績者可以遞交配額再分配申請,于2018年9月20日前送達商務部委托機構。商務部委托機構于2018年9月30日前將企業申請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并將信息上傳至管理系統。逾期不再受理。經商務部核準的申請企業可繼續申領進口配額,申領數量不超過核準數量。
商務部委托機構寄送申請書面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
項目編碼18015-001(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材料)
郵編:100731
(聯系電話:010-65197866)
七、國別關稅配額證核發
商務部在管理系統收到填報完整的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商務部委托機構。商務部委托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在配額證備注欄中需明確標注"新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或"澳大利亞羊毛國別配額",配額證面顯示數量為洗凈/公定數量。過期未出證的,管理系統將收回申請數量,并相應扣減該企業當年可申領數量。
八、國別關稅配額證海關驗核
國別關稅配額持有者進口時,應據實向海關申報進口羊毛、毛條的洗凈/公定數量,并提交相關《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經海關審核確認并符合《自貿協定》有關規定的,可適用《自貿協定》協定稅率;若不符合《自貿協定》有關規定,則適用最惠國稅率或普通稅率。
九、國別關稅配額證期限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8年12月31日。
對2018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國別關稅配額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商務部委托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9年2月28日。
十、國別關稅配額退回與核銷
(一)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國別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領的國別關稅配額,需將關稅配額證原件交回簽發該證的商務部委托機構。商務部委托機構及時將已使用數量在管理系統中核銷并退回未使用數量,同時在相應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原件備注欄中注明并留存備查。商務部將關稅配額證所列剩余配額予以收回,計入國別關稅配額余量。當年無法完成的國別關稅配額量最遲交回日期不得超過2018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量扣減2019年可申領數量。
(二)國別關稅配額持有者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簽發該證的商務部委托機構。商務部委托機構需及時在管理系統進行核銷,并將原件留存。辦理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遲核銷期不得超過2019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銷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量扣減2019年可申領數量。
十一、罰則
申請者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不得有任何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經核查確定申報材料和信息不屬實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對偽造合同或有關材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除依法收繳其配額證外,商務部及其委托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國別關稅配額的申請。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