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因公購買國際機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外專發〔200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國專家局(引智辦),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集團公司引智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專局:
為加強聘請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項目國際機票的管理,現將《因公購買國際機票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全文廢止,依據:財行〔2013〕516號 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年修訂版)】精神,結合各地方財政部門有關因公出國機票的具體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因公出國(境)機票管理的適用范圍是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并資助經費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包括聘請港、澳、臺地區以及持另護照的海外華人專家,下同)和出國(境)培訓項目。
第三條 聘請外國專家的國際機票是指外國專家從所在國居住地到中國入(出)境口岸之間的往返經濟艙國際機票。
第四條 派出培訓人員的國際機票是指從我國出境口岸至培訓國家(地區)入境口岸之間的往返經濟艙國際機票。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出國(境)培訓團組經費預算時,將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普通經濟艙國際艙班票價為依據計算國際旅費。
第二章 定點購票管理
第五條 聘請的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人員在有中國民航營運的航線上,均應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并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機票售票處購票(見附表)。
第六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經北京市引智辦、中央各部門及各集團公司申請的聘請外國專家國際房租費不下撥,其機票須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北京地區的機票售票處購買。
第七條 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列入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其國際機票須在國家外國專家認定的北京地區機票售票處購買。
第八條 各省、區、外專局(引智辦)聘請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資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國際機票,可以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當地機票售票處購票,或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北就地區機票售票處購票。
第九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購買因公出國機票定點機構有變化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應在財政部門文件頒布之后,及時將相關文件資料、發票樣票和申請認定機票售票處變更的公函報送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將不定期公布認定的因公出國機票售票處名單。各地區、各部門購買國際機票以國家外國專家局最新公布名單為準。
第十條 對認定的機票售票處開具的發票有以下要求:
一、必須使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并詳細填寫。
二、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
三、加蓋“因公出國人員機票銷售專用章”(各省、區、市以各地財政部門發文為準)。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專家項目國際房旅費下撥的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應在認定的機票售票處購買國際機票,并直接與機票售票處結算,年終決算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核銷。
第十二條 經濟技術類外國專家組織的專家機票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在國外購買。專家組織專家國際旅費列入各單位預算,經費不下撥。
第十三條 北京市引智辦、中央各部門及各集團公司聘請外地人國專家國際旅費列入各單位預算,按普通專家項目預算的1/3預留在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支付。由于特殊原因專家自行購買國際機票的,按《引進人才專家經費實施細則》(外專發〔2001〕7號)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審批類出國(境)培訓團組購買國際機票由組團單位先墊付國際機票費用,在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銷后,以銀行轉賬方式撥付組團單位。
第四章 國際機票核銷管理
第十五條 外國專家國際機票核銷手續分國內和國外購票兩種情況。
一、在國內購買國際機票,報銷時須附:符合規定的發票原件和外國專家國際機票復印件。
二、在國外購買國際機票,報銷時須附:收據原件和外國專家國際機票復印件。
在國外購買并支付外匯的專家國際機票,按報銷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匯率折算金額,以人民幣銀行轉賬支付。
第十六條 外國專家乘坐經濟艙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乘坐公務艙的,國際機票實報實銷。乘坐超標準艙位的國際機票,按不超過《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中專家往返國際機票經濟艙參考標準報銷。
第十七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國際旅費在批準的標準內據實報銷,實際支出超過經費標準的,其超出部分由組團單位自付。
第十八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購買國際機票必須開具全團總發票,并在出國(境)培訓團組回國核銷時報銷資助的國際旅費。
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團組,國際機票總發票原件交國家外國專家局保存,國家外國專家局給組團單位開具發票分割單,組團單位執發票分割單和有關資料報銷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費以外部分。
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團組,國際機票總發票原件可由組團單位保存,組團單位執發票分割單、總發票復印件、正式收據和國際機票旅客聯原件到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銷資助的費用。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發票金額、實際出國人數、資助比例在批準的范圍內據實報銷。
第十九條 組團單位開具的國際機票發票分割單應具備以下事項:
一、國際機票總發票金額。
二、組團單位報銷比例及金額。
三、發票原件存放地點。
四、財務專用章及經辦人簽字。
五、《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條 在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銷出國(境)培訓團組國際機票費用,需攜帶以下資料:
一、國際機票總發票或分割單。
二、國際機票旅客聯原件。
三、報銷完畢后需辦理墊支國際旅費匯款的組團單位,應提供收款單位全稱、收款銀行詳細地址、單位賬號。組團單位在收到匯款后,應及時將收據寄至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機票售票處購票,按規定核銷國際旅費。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財務監督與檢查工作,及時糾正國際機票購買和核銷等環節的違規、違紀行為。
國家外國專家局將不定期對各地區、各部門國際機票購買、報銷等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認真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方應及時將認定機票售票處的售票情況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反映。國家外國專家局對達不到要求的機票售票處將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項目國際機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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