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越南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42號
2019年2月20日,越南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該國境內近期發生3起非洲豬瘟疫情。迄今為止,我國尚未與越南簽署豬、野豬及其產品準入協議。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越南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越南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越南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越南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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