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7年第95號
【發布日期】2017-12-31
【實施日期】2018-1-1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和《201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8號),現發布《2018年貨物出口許可證發證目錄》(見附件),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4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商務部駐有關地方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和商務部委托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一)許可證局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小麥、玉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
(二)特辦負責簽發以下20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活牛、活豬、活雞、小麥粉、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滑石塊(粉)、鎂砂、鋸材、銻及銻制品、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磷礦石、鎢及鎢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標準砂)。
(三)委托機構負責簽發以下19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牛肉、豬肉、雞肉、礬土、稀土、焦炭、成品油(僅限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石蠟、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部分金屬及制品、鉬及鉬制品、檸檬酸、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氟石、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二、在京的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三、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以下出口貨物實行指定機構發證,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需向指定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一)以陸運方式出口的對港澳地區活牛、活豬、活雞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深圳特辦簽發。
(二)廣州特辦、海南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標準砂出口許可證。
四、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的,由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憑出口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加工貿易、外資企業出口及邊境貿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五、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應嚴格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8〕39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許可證局負責對出口許可證簽發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目錄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01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同時廢止。
商務部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