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認科聯〔2005〕18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強制性認證產品指定認證機構:
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轉換期的認證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后,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照修訂后的新版標準實施認證。
二、在新版標準發布后、正式實施前的轉換期,可根據申請人的意愿,按老版標準或新版標準實施認證。
三、對已經按老版標準獲證的產品,應在新版標準正式實施后、下一次跟蹤檢查之前,完成按新版標準的產品確認工作,換發新的認證證書。在下一次跟蹤檢查日期后未取得新的認證證書的,原認證證書自動失效。
四、對于新版標準實施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按新版標準重新進行確認和換發新的認證證書。
各地質檢部門在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檢查中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執行。
國家認監委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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