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
國家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
為進一步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的認證工作,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現就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指定認證機構負責跟蹤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的制修訂情況,并依據《國家認監委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科聯〔2005〕18號)的有關規定,按照相應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技術專家組確定的相關技術決議,自行制訂標準制修訂轉換期的認證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br />
公布實施之前,各指定認證機構應將自行制訂的標準制修訂轉換期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方案報我委認證監管部備案。
二、各指定認證機構應向認證委托人提供詳細、準確的關于標準主要變化情況的相關信息。
三、對于新修訂的認證依據用標準將引起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政策、目錄范圍改變的情況,由我委統一發布相關要求的公告。
四、標準修訂后的認證收費須執行國家發改委規定的現行有效的收費標準。
五、各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或已獲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應按照受理認證或發證的指定認證機構發布的實施方案進行認證申請或換版申請。
六、各相關指定實驗室應在執行新版標準前,向我委認證監管部上報依據新版標準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認監委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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