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外專發〔1999〕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專家局(引智辦),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集團公司引智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引進人才專項費用的管理,經財政部會簽同意,現將《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各單位,望遵照執行。
國家外國專家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以下簡稱專項費用)的管理,強化預算監督職能,保證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有關涉外財務制度,結合專項費用管理和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專項費用是國家財政為保證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正常開展而設置的專項資金。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和審批權限使用專項費用,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三條 專項費用的收支,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的核算體系,獨立核算經費的撥入與支出,正確反映專項費用的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章 專項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包括:專家經費、出國培訓經費、駐外機構經費、引進人才事業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條 專家經費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為聘請國外專家來華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國際旅費、專家零用費、專家食宿費用、專家來華后的交通費、突出貢獻獎勵費及其他支出。
第六條 出國培訓經費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派往國(境)外長期培訓人員及短期培訓團組開支的費用。包括:國際旅費、國(境)外生活費、國(境)外培訓費及其他支出。
第七條 駐外機構經費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駐外機構在國外開展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需要開支的費用。包括:工資、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房租費及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進人才事業費是指為引進國外智力所發生的日常性開支,包括:與引智活動有關的公務費、業務費、設置購置費及其他支出(BFT考試費、金智工程費、專家信息網絡費、對外宣傳費、引智軟課題費、專項活動經費及專項或定項補助費等)。
第九條 其他費用是指不屬以上各項開支的其他引進國外人才費用支出。
第三章 專項費用的預算
第十條 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引智辦每年按規定的時間向國家外因專家局申報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及預算(對當年度或以前年度未完項目作出情況說明,仍需執行的未完項目須重新申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匯總、編制專家經費總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引智辦每年按規定的時間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報年度出國培訓項目及預算(對未完項目及未核銷項目作出說明,仍需執行的未完項目須重新申報)。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匯總、編制出國培訓費用總預算。
第十二條 各事業單位和駐外機構負責編制本單位和本機構專項費用預算。
第十三條 各單位于每年9月30日前編制下年度專項費用預算,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十四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年度預算和引智工作計劃,參照上年計劃執行情況及下年度增減因素,本著“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勤儉辦事,量力而行”的原則,匯總編制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年度預算,報送財政部審查批復。
第十五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指標核定下達到各單位。各單位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須增支的,應先由本單位自行調劑解決。調劑確有困難的,在國家外國專家財力可能但不改變資金性質與用途的情況下,適當進行調整。
第四章 專項費用的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費用的開支標準,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商財政部制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和制定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在批準的年度預算內開支的專家經費,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批準的專家項目經費辦理撥款或核銷手續。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引智辦,在執行專家項目時,應嚴格履行正常手續,按項目費用標準開支如實核銷項目費用。各單位的專家經費要實行臺賬管理,并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各單位的專項費用內部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各單位制定的專項費用內部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應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
第十八條 在批準的年度預算內開支的出國培訓經費,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出國任務批件,按規定的開支標準支付費用。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引智辦在出國團組回國后一月之內,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辦理核銷手續。如屬按規定的開支標準自墊費用出國的單位,在三個月之內,可由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引智辦統一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九條 駐外機構經費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制定的駐外財務管理規定及國家外國專家局制定的有關駐外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事業費的有關費用開支標準按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制度辦理。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與引智活動相關的費用,嚴格按指定的使用范圍和標準開支。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使用專項費用購置固定資產。確有需要的,應提出申請報告,說明購置理由、規格型號、經費預算、保管人及保管措施,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五章 專項費用的撥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專家經費的撥付方式。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審批的專家項目經費和各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各單位每季度初上報季度項目執行情況),按季撥款。原則上當年下撥的經費用于當年批準的項目。當年未使用的項目經費,經批準可結轉下年度,用于下年度的專家項目。
第二十三條 出國培訓經費的撥付方式。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批準出國(境)團組的資助比例及金額,向組團單位直接支付資助經費。對于出國培訓資助經費,先墊付后報銷的團組,國家外國專家局可根據核準報銷的費用支付。與地方合作組團項目,地方承擔的部分經費,需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供外匯的,組團單位應于團組出國前,將經費直接匯入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四條 駐外機構經費的撥付方式。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駐外機構的年度經費預算及季度申請計劃(含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按季度撥款。駐外機構墊付其他費用,如專家機票、培訓費、留學生費用等,必須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后,通知駐外機構并辦理經費撥款。
第六章 季度報表和年度決算
第二十五條 局屬各單位每季度報表于季度后10天內報送,年度決算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的專項費用決算報表應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匯總各單位決算報表后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上報的預算和決算報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編報,確保數字真實、準確;不允許以撥代支、以領代報等虛列決算的現象。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認真編寫決算說明。其主要內容是:
一、主要業務開展情況;
二、影響支出的重大因素分析;
三、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四、結余經費原因分析;
五、經費管理工作主要成績和不足,改進經費管理的措施與建議。
第七章 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稽核制度:
一、稽核范圍,使用專項費用的所有預算撥款單位;
二、稽核的內容,包括會計帳證的稽核、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的稽核;
三、稽核的方式,采用日常定期稽核與專項稽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經費使用情況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一、審計范圍,包括境外在內的所有專項費用管理與使用的單位;
二、審計內容,包括所有納入專項費用管理的收支情況;
三、建立專項費用使用單位每年財務自查和對專項費用定期與不定期的財務審計制度。定期組織會計審計人員或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在加強日常財務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決算批復工作,對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審核,發現有不符合財經法規的,有權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按有關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或財務工作人員,應對本單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行使監督審核職能。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按審批程序,嚴格把關,認真審核,??顚S?。要促使原始單據的完整、真實,維護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嚴肅性。
第三十二條 建立財務工作情況的通報制度:
一、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各部委及有關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要定期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財務計劃和執行情況,定期向國家外國專家局通報預算執行情況。通報的內容要真實、及時地反映專項費用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每季度通報一次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執行情況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分析,對全局經費運作作出評價,總結經驗,提出建議,采取措施,規范管理,保證引進智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專項費用配套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按照財政部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專家經費、出國培訓經費、駐外機構經費、引進人才事業費等制定的新時期制度,作為本辦法延伸或補充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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