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專發〔2006〕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外國專家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引智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專家局:
根據《關于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外專發〔1999〕163號)的要求,為加強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經費管理,規范資金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重點引智項目是指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確定重點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來華和出國(境)培訓項目。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的原則:
(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并列入由關部門重點工作計劃、或有重大社會和經濟效益前景的項目;
(二)在行業范圍內具有示范性、指導性和前瞻性的項目。
二、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的申報審批程序
項目申報單位每年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下發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向引智主管部門申報國家重點引智項目,各引智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初選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對所申報的引智項目,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后審批立項。
三、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一)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費用
1.聘請外國專家的國際旅費、城市間的交通費、食宿費和零用費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規定的標準執行。
2.支付外國專家工薪的標準,可按用人單位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支付工薪的30-50%進行資助,最高不超過60%。國家資助專家工薪的項目,不再資助專家零用費。
3.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費用超出現行標準或范圍的,在執行過程中需報國家外專局審批。
(二)出國(境)培訓人員項目費用
1.短期出國(境)培訓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國際旅費和培訓費及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國外生活費和國際旅費按照國家外專局規定的標準執行。
2.出國(境)培訓項目費用超出現行標準或范圍的,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國家專項經費資助的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培訓項目費用的60%。
3.所有出國(境)培訓人員必須購買境外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可從培訓費中列支。
四、軟件及集成電路引智項目仍按照《關于國家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引智專項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專發〔2002〕116號)執行。該文未涉及的內容,按照本通知執行。
五、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經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財政部報告使用情況,并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