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關于進一步共同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的通知
交水發〔201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各省、自治區電力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加大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協同推進力度,推動綠色交通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岸電標準,促進岸電規范化建設
(一)強化標準的協調與銜接。加強部門、行業間協調,促進交通、能源等相關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有關企業在標準制修訂方面的溝通與合作,做好行業間標準的銜接,并與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協調,共同推動建立涵蓋岸電設施建設、設備配置、運營操作、檢驗檢測、信息交換等全鏈條的岸電標準體系。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應注重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銜接,促進岸電設施規范建設、穩定運行和船舶安全使用。
(二)完善交通行業重點標準規范。針對沿海和內河岸電特點,組織制修訂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范和船舶岸電技術規范,發布內河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指南,重點完善碼頭低壓小容量岸電建設標準,對新建船舶提出配備受電設施要求,統一碼頭與船舶間岸電接插件標準。組織編制碼頭船舶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范,明確設施檢測流程和技術要求。修訂岸電系統操作技術規程,強化碼頭和船舶岸電兼容性評估、技術狀態確認、安全操作等內容。
(三)完善能源行業重點標準規范。組織編制港口岸電接入電網技術規范,在岸電接入對電網影響和電能質量等方面提出要求。編制港口供配電系統技術規范,明確配電容量和供電方式等內容,保障船舶可靠用電。編制岸電運營服務技術規范,統一岸電和船舶系統、岸電系統和運營服務平臺、平臺和平臺之間的通信規約,實現岸電應用互聯互通。
(四)加強宣貫和培訓。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電力行業相關協會、科研機構作用,加大對標準規范的宣貫力度,促進標準規范有效執行。有關交通運輸、電力行業企業要加強對岸電設施設計、建設、操作和運營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管理和操作水平。
二、加快設施建設,推動岸電規?;l展
(五)強化規劃銜接。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在編制電力規劃時要加強與港口岸電布局方案、港口總體規劃以及區域性航運發展規劃等的銜接。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相關電網企業積極落實配電網規劃,加快電網升級改造和岸電配套電網建設,滿足船舶靠港使用岸電需求。
(六)嚴格落實新建碼頭和船舶同步建設岸電設施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在項目核準備案、設計審查、驗收等重點環節督促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船舶檢驗機構嚴格落實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和建造規范,要求新建船舶同步配置受電設施及相關配套設備。
(七)積極推進現有碼頭和船舶岸電設施改造。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港口企業加快已建碼頭岸電設施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岸電布局方案》的建設任務,實現全國主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裝箱、客滾、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和5萬噸級以上干散貨專業化泊位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能力的目標。開展船舶受電設施情況摸底調查,鼓勵現有船舶加快改造。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電力公司可結合實際需求,簽署合作協議。支持港航企業與電力公司加強協作,加大港口岸電設施投資建設力度。
(八)推動重點區域岸電設施建設。國家電網公司在推動京杭運河水上服務區岸電設施全覆蓋的基礎上,繼續在推動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方面發揮骨干作用。深化三峽壩區岸電建設合作機制,加快三峽岸電發展實驗區建設和應用,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三峽通航核心水域港口和待閘錨地岸電設施全覆蓋。南方電網公司發揮區位優勢,加快推動西江航運干線主要港口、待閘錨地和珠三角沿海主要港口岸電設施建設。
三、完善供售電機制,推動岸電可持續發展
(九)落實允許岸電設施運營企業售電政策。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快落實允許港口企業等岸電設施運營企業按現行電價政策向船舶收取電費等政策,細化相關要求,切實解決岸電設施運營企業尤其是港口企業不能向船舶收取電費問題。
(十)推動降低岸電使用成本。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快落實關于港口岸電執行大工業電價、免收容量(需量)電費政策。按照國家降本增效要求,研究完善岸電服務費政策,推動岸電服務費合理、規范收取。鼓勵岸電設施運營企業在市場培育期實施服務費優惠。
(十一)支持港口企業等參與電力市場化改革。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為港口企業等注冊開展售電業務提供高效服務,支持并幫助協調符合條件的港口企業等優先參與國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鼓勵港口企業等參與市場化購電。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動岸電常態化使用
(十二)明確岸電使用管理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岸電使用部門規章,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船舶靠港應當優先使用岸電的規定,提出船舶靠港應當優先使用岸電要求。率先在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分階段、分區域、分類型使用岸電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舶除外)應按要求靠港使用岸電,2021年1月1日起郵輪應按要求靠港使用岸電,2022年1月1日起中國籍的內河船舶和海船應按要求靠港使用岸電。鼓勵港口企業、岸電設施運營企業與航運企業簽訂岸電使用協議,不斷提高岸電使用比例。
(十三)加強財政政策引導。在岸電設施的市場化經營管理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建立與岸電設施使用效益相掛鉤的財政資金獎勵機制,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促進岸電設施建設和推廣使用。各地財政部門積極出臺地方財政資金獎勵政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政策機遇,加快推動港口、水上服務區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并強化推廣使用。
(十四)優化能耗統計、考核制度以及電價形成機制。優化港口能耗統計制度和相關標準,明確港口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岸電用電量。各地節能主管部門在分解和考核重點用能單位能耗“雙控”目標任務時,應鼓勵和支持港口企業實施岸電改造和使用。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積極落實將因岸電電能替代產生的合理岸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資納入配電網企業有效資產,將合理運營成本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
(十五)鼓勵各地出臺配套支持政策。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岸電建設、運營、使用等支持政策,出臺對使用岸電船舶優先過閘等鼓勵政策,進一步簡化港口岸電項目審批流程,將港口岸電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用地綠色通道,鼓勵港口企業對使用岸電船舶實施優先靠離泊等激勵措施。
五、提升服務水平,推動岸電便利化使用
(十六)配套便捷高效的電網服務。各級電網公司要開辟岸電服務“綠色通道”,建立提前介入、主動服務、高效運轉的岸電項目服務機制,簡化審批手續、加快岸電增容接電速度,落實紅線外供配電設施投資,協助港口企業協調相關部門加快紅線內變電站、開關站建設,加快滿足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需求。
(十七)實現重點區域統一結算。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研究建立規范統一的岸電運營服務平臺,創新多渠道岸電服務支付方式,率先在京杭運河、長江干線、西江航運干線和長三角水網地區實現區域岸電統一結算,相關數據與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升岸電應用便利性和用戶滿意度。發揮電網企業“互聯網+”營銷服務優勢,優化岸電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運營服務創新。
(十八)強化技術進步。針對高壓變頻岸電技術復雜,內河大水位差碼頭岸電操作不便捷、不安全,江心錨地岸電建設和使用難度大等問題,加強關鍵技術和新型設備研發,提高岸電設備設施的穩定性、安全性和使用便捷性,推動岸電裝備制造業發展,促進岸電產業鏈持續健康發展。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電網公司 南方電網公司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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