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為進一步促進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F予以發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年11月13日
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海南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四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享受免稅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六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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