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釋〔2009〕1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
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 法 條 文 |
罪 名 |
第151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180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
第201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
逃稅罪 (取消偷稅罪罪名) |
第224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第253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53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
第28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 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第28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 程序、工具罪 |
第337條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
第37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
第37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
第38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