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法院對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之x的規定”。
此復
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3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法院對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之x的規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