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釋〔2010〕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3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2010)魯立函字第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