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監測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
豫發改價調〔2017〕1301號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強化我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提升價格監測水平,我們制定了《價格監測質量考核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15日
價格監測質量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我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提高價格監測工作水平,建立價格監測質量考核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規定》《價格監測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被考核主體,是指承擔國家或省價格監測任務的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考核對象是其所屬價格監測機構。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管理。
省發展改革委可授權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執行全省價格監測質量考核工作互查任務。
第四條 全省價格監測質量考核每年組織一次,考核形式包括各地自查、市縣互查和省發展改革委日??己思艾F場抽查等形式。
第五條 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價格監測工作基礎保障情況。主要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設備配置、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等情況;
(二)執行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各項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情況;
(三)價格監測信息報送數量和質量情況;
(四)價格監測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五)價格預警和應急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六)其他價格監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第六條 價格監測考核實行量化計分的方法??己酥笜撕蜋嘀馗鶕ぷ鲗嶋H動態調整。
第七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每季度組織對一定數量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指導,調查了解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工作情況,督促指導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做好采報價和市場動態情況反饋工作。對于需要緊急核實的監測數據和市場情況,要及時安排人員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進行現場核實。
第八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對本單位價格監測質量工作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總結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調控處。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可每年組織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測質量互查,于當年一季度制定年度互查方案,明確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和互查安排,組織各地在10月底前完成互查工作。
執行價格監測質量互查任務的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在完成互查任務后一個月內上報互查報告。
第十條 價格監測質量考核工作實行情況通報制度:
(一)季度和年度考核情況通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日常掌握情況,定期通報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結果。
(二)各地互查情況專題通報。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地互查情況和考核結果,專題進行通報,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價格監測質量考核范疇。
(三)對突出問題的限期整改通報。對季度考核得分較低、上報監測信息較少、價格監測專項工作開展不力、未按要求開展價格預警和應急監測、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其他突出的價格監測質量問題,進行通報批評,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根據年度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結果,評比表彰全省價格監測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結果是核撥各地價格監測補助經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因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不力,對價格監測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價格監測質量考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