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0次會議、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釋〔201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0次會議、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
第36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2008年底以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F決定將已實際廢止或者不再適用的37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37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上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改機關在押死緩犯執行死刑的處理程序問題的聯合批復
1985年9月21日
〔85〕司發勞改字第383號
該批復的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不一致。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補充規定
1986年6月26日
〔86〕司發公字第196號
該規定所依據和補充的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已被司法部2002年8月《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廢止。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法(研)發〔1986〕19號
1997年修訂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單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
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的修改補充意見
1987年3月14日
法(研)發〔1987〕6號
該意見施行后,有關立法和1997年修訂的刑法已規定獨立的挪用公款罪。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7年11月27日
法(研)發〔1987〕33號
該通知涉及的投機倒把罪、制作、販賣淫書淫畫罪已被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
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發〔1988〕10號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已作出明確規定。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
1989年3月15日 法(研)發〔1989〕5號
該規定涉及的投機倒把罪已被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
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法(研)發〔1991〕5號
該通知所依據的198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此次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