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