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釋〔2010〕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
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2010)黔高研請字第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