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釋〔201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
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 法 條 文 |
罪 名 |
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票罪 |
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境罪 (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管瀆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