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有關要求的通知
市監特設函〔2019〕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針對近期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監察工作,現就有關安全技術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深冷壓力容器
(一)關于產品標準和相關要求。
1.深冷壓力容器指用于儲存或運輸冷凍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應當按照GB/T18442.7-2017《固定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第7部分: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規定》的要求執行。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在相應國家標準頒布前,制造技術要求應不低于標準T/CATSI 05001-2018《移動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要求》(下載網址http://www.cdstc.org.cn)的規定。
2.制造單位可以自行制定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深冷壓力容器的企業標準并自我聲明,但其技術要求應當分別不低于GB/T18442.7-2017和T/CATSI05001-2018的規定。
3.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的深冷壓力容器,其設計文件、出廠文件中應當注明“應變強化容器”,產品銘牌中應有“PS”標識。
4.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對應變強化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并在應變強化處理報告上簽字。
(二)關于型式試驗。
1.首次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深冷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當約請具有資質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深冷容器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包括內容器應變強化工藝驗證性試驗和真空絕熱罐體低溫性能試驗兩部分內容。
2.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深冷壓力容器內容器前,制造企業應當先試制樣品容器,并對樣品容器進行應變強化工藝驗證。型式試驗機構應當現場確認應變強化工藝驗證的過程,并在報告上簽字。試制過程應當約請監督檢驗機構現場見證。
3.對通過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出具《型式試驗證書》并上傳公示,《型式試驗證書》注明證書覆蓋范圍以及有效期。
(三)關于型式試驗證書轉化。
1.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通過應變強化深冷壓力容器技術評審且未超過4年的制造單位,應當將原焊接工藝評定、樣品容器測試項目及相關技術指標與GB/T 18442.7-2017或T/CATSI 05001-2018進行符合性對比,形成對比報告,并于2019年6月1日前提交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審核通過后轉化為《型式試驗證書》。
2.超過4年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符合性對比、形成對比報告,并約請型式試驗機構,由型式試驗機構隨機抽取產品進行現場應變強化過程見證、低溫性能試驗,通過后轉化為《型式試驗證書》,否則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四)關于信息采集。
1.制造單位應按照信息采集程序及要求(下載網址:http://www.cdstc.org.cn)將應變強化處理相關數據通過信息采集終端實時上傳到全國應變強化深冷容器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址:http://sh.tpvms.org)。監督檢驗機構對未按規定上傳相關數據的設備,不得簽發監督檢驗證書。
2.型式試驗機構負責對制造單位上傳至平臺的應變強化處理數據和結果進行定期分析管理,并將數據分析的結果作為后續型式試驗減免項目的依據。
3.型式試驗機構還應當對已經取得《型式試驗證書》的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質量管理責任人員到崗履職情況、以及應變強化處理相關數據上傳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發現嚴重違反標準規定、不能保證應變強化工藝質量的制造單位,型式試驗機構可以收回其簽發的《型式試驗證書》,并且將違規情況及時上報至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二、關于帶卸液泵的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
為防止用戶使用帶卸液泵的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帶泵罐車)向車載氣瓶或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違規充裝導致事故,帶泵罐車的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帶泵罐車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規定,承擔本單位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繼續執行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發布的《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在全國推廣應用移動式壓力容器公共服務信息追溯平臺的通知》(質檢特函〔2017〕38號)的要求,鼓勵帶泵罐車使用單位采用物聯網技術對本單位的帶泵罐車的使用(包括定點卸液)進行運行軌跡監控。使用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帶泵罐車的合規使用,并將卸液點等相關信息及時上傳或共享至“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定點卸液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tpvms.org,以下簡稱定點卸液平臺),并接受帶泵罐車和卸液點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對于新購置的帶泵罐車,應當在銷售合同中注明制造單位負責將帶泵罐車產品相關信息上傳至定點卸液平臺。對于在用帶泵罐車但未加裝定點卸液監控終端(以下簡稱監控終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聯系原制造單位,要求原制造單位逐臺加裝監控終端;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原制造單位通過維修改造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加裝監控終端。
(三)檢驗機構進行帶泵罐車制造監督檢驗時,應當核查帶泵罐車是否加裝監控終端并納入定點卸液平臺;在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帶泵罐車是否納入定點卸液平臺并正常使用、監控終端是否遭到破壞或拆除。凡存在未加裝監控終端、未納入定點卸液平臺運行、監控終端遭到破壞或拆除、未設置卸液點或違規未處理等情況的帶泵罐車,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證書或定期檢驗合格報告。
(四)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帶泵罐車列為重點設備加強監督檢查。在帶泵罐車辦理使用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核查該帶泵罐車是否已納入定點卸液平臺運行,尚未納入定點卸液平臺運行的帶泵罐車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五)液態二氧化碳帶泵罐車的管理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關于真空絕熱罐體低溫性能型式試驗
(一)關于型式試驗抽取數量和證書要求。
1.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真空絕熱罐體型式試驗抽取數量、罐體容積間覆蓋關系應當滿足產品標準和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
2.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真空絕熱罐體應當按型號各抽取一臺進行試驗。
3.《型式試驗證書》應注明有效期。
(二)關于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相關型式試驗報告及證書轉化。
新標準NB/T 47058-2017《冷凍液化氣體汽車罐車》、NB/T 47059-2017《冷凍液化氣體罐式集裝箱》發布實施后,對按照原標準生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的低溫性能型式試驗,提出以下要求:
1.制造單位應當依據新標準要求,進行本單位產品低溫絕熱性能項目和相關技術指標的符合性對比工作。對于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應當主動聯系原型式試驗機構重新進行試驗。對于符合新標準要求或重新試驗合格的,由型式試驗機構完成型式試驗報告及《型式試驗證書》的轉化。
2.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低溫絕熱性能型式試驗報告及《型式試驗證書》的轉化工作,應當在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
四、關于GB/T 5099-2017《鋼質無縫氣瓶》
(一)關于標準實施的過渡期。
1. GB/T 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1部分:淬火后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于1100MPa的鋼瓶》和GB/T 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的實施日期為2019年1月1日。由于本次標準修訂變化較大,考慮氣瓶制造單位實施標準中遇到的原材料采購和制造設備安裝調試等實際情況,設定標準實施過渡期為一年,過渡期內新舊標準同時有效。在過渡期內,制造單位仍可以采用已鑒定合格的原設計文件進行制造。2020年1月1日前,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新標準完成設計文件轉化和型式試驗。
2. 2020年1月1日起,各生產單位應當全面執行GB/T5099-2017《鋼質無縫氣瓶》。
(二)關于水壓試驗測定殘余變形率。
1. 2020年1月1日起,對于按照GB/T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1部分:淬火后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于1100MPa的鋼瓶》生產的氣瓶,應當采用外測法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測定殘余變形率并實現試驗數據的實時紀錄和可追溯。
2.對于按照GB/T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生產的氣瓶,可以采用內測法和外測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測定殘余變形率(即每批氣瓶抽取5%的氣瓶進行逐只外測法水壓試驗,其余逐只進行內測法水壓試驗),外測法和內測法的殘余變形率檢測結果均應當滿足標準要求。
(三)關于充裝混合氣體的無縫氣瓶。
1.充裝混合氣體的無縫氣瓶應當優先選用按照GB/T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1部分:淬火后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于1100MPa的鋼瓶》生產的鋼瓶。
2.如果選用按GB/T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生產的正火瓶,應當嚴格控制混合氣體的雜質成分含量。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深冷壓力容器的相關技術要求。
1. 為防止罐體過量充裝造成事故,設計、制造單位應當提出對罐體最大充裝量進行控制的措施并告知使用單位。制造單位應對幾何容積小于等于10m3的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配裝限充裝置。
2.盛裝液化天然氣(LNG)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采用自增壓卸液方式時,罐體設計壓力不得超過1.0MPa。
3.盛裝沸點不高于-182℃介質的深冷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要求絕熱材料生產單位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家質檢中心出具的絕熱材料與氧相容性的測試合格報告。
4.儲存液氧介質的深冷壓力容器,應當在結構設計上考慮避免C、H化合物的積聚,以防范罐體爆炸的風險。
5.對深冷壓力容器的內容器進行外壓計算時,外壓計算壓力由設計者根據內容器在制造、運輸、裝卸、檢驗與試驗或者其他工況中可能出現的最大內外壓力差確定,可不限定0.1MPa或0.04MPa的外壓計算壓力下限值。
(二)關于充裝應力腐蝕介質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選材。
1.對于充裝含水量低于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不得使用低碳鋼和低合金高強度鋼。對于充裝含水量略高于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使用低碳鋼和低合金高強度鋼時,應當選用標準規定屈服強度小于等于370MPa、實測抗拉強度小于等于630MPa的材料,其使用狀態為正火,且不得采用調質鋼。
2.除無水氨介質外,其他有應力腐蝕介質的罐體選材應當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設計所依據的產品標準要求。否則,通過新材料技術評審后方可進行設計制造。
(三)關于環氧乙烷移動式壓力容器設計參數方案。
已通過環氧乙烷介質技術評審的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的設計制造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其產品應當符合《環氧乙烷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專項技術要求》規定的新設計參數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制造與通過監督檢驗。
(四)關于空分裝置試生產期間試充裝介質的出廠銷售。
1.建設空分生產裝置申請移動式壓力容器試充裝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規劃相關許可,并獲得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同時提供企業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試生產的文件。充裝單位進行試充裝(試充裝期限與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相同)介質的銷售范圍,由充裝許可受理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限定后,可以出廠銷售。
2.試充裝期滿,經鑒定評審合格,在頒發充裝許可證書以前,發證機關還應核查充裝單位是否取得經營許可(對無需?;方洜I許可的項目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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