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6日
法釋〔2012〕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
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8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稅款滯納金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青民他字〔2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