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保障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是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強化困難群眾兜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切實保障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因下崗失業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進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完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細化核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增發低保金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對重新就業或創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實施“低保漸退”,給予一定時期的漸退期,實現穩定就業創業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二、加大臨時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規定加大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臨時救助力度,幫助他們緩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創業就業后顧之憂,切實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線。要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具體情形,區分救助類別,確定救助標準。積極開展先行救助,不斷增強救助時效性。落實縣、鄉兩級審批政策規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對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要充分運用好“轉介服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積極轉介相關部門協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幫扶的,及時轉介給相關公益慈善組織,形成救助合力。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要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幫扶措施,提高救助額度。
三、積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
各地要完善和落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公益慈善組織,通過設立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等形式,積極參與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充分發揮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作用,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幫助他們改善困難處境、增強生活信心、提升發展能力。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務,為這些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創業和再就業解除后顧之憂,創造有利條件。
四、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銜接
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失業、醫療等保險制度的銜接,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工作。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加大職業指導、技能培訓、崗位推薦、跟蹤服務力度,激發創業、就業意愿,優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崗位,促進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對于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低保對象,可以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于家庭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專人照料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要充分考慮其勞動條件和家庭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于重新就業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要加強臨時救助與下崗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的銜接,對于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五、強化社會救助政策落實
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擔當,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加強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兜底保障。要健全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生活困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要加強與工會組織的協同配合,做好困難職工家庭數據比對工作,推動困難職工幫扶信息與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深入社區、企業大力宣講社會救助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民政部
2019年1月16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