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相關財政政策的通知
財綜〔2018〕6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的一項重要任務。為確保這項改革平穩有序開展,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于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就改革涉及的相關財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保障和財務管理
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要納入改革實施范圍。在改革期間,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職能任務未大幅度增加的,其預算支出原則上只減不增。職能并入行政部門或其內設機構,以及轉入單獨設置行政單位或其內設機構的,按新核定的職能、人員編制和相關經費標準編制行政部門經費預算,相應核減原事業單位經費。對改革后調整為公益類事業單位或者并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執行相應的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政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涉及市場經營業務的,應按規定停止市場經營業務,或將經營業務剝離。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應回歸行政機構,未回歸行政機構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事業單位相應預算。
現由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依法依規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二、關于資產管理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構的,全部資產(包括未竣工基本建設項目,下同)無償劃轉所屬行政部門;部分轉為行政機構的,應根據職能和機構調整情況,將其相關資產全部或部分無償劃轉所屬行政部門。財務清算及資產劃轉事項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執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若有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或有經營性資產需要剝離的,由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具體處置辦法參照《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財資〔2017〕13號)規定執行。
三、關于人員安置和相關政策銜接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或與有關行政部門職能和機構進行整合,在編人員按規定過渡為公務員的,根據公務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務員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其他在編人員仍在事業單位的,執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相關政策;隨剝離市場經營業務進入轉企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已訂立勞動合同的編外人員,要依法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建立勞動關系但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確需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補償資金優先由相關事業單位支付,相關事業單位資產不足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補助。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
財政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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