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集體審價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豫發改辦價調〔2017〕115號
委機關有關處室,委屬有關單位: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集體審價會議事規則》已經第10次集體審價會審議通過?,F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集體審價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委價格工作,提高價格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實推進新時代下依法治價工作,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集體審價會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對有關重大價格事項集體研究、集體審議、集體決策的形式。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成立集體審價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議、決策重大價格事項。
集體審價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分管價格工作的委領導為集體審價委員會主任委員。
協助分管價格工作的委領導為集體審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價調處、價管處、收費處、法規處、價檢局、成本局和認證中心的主要負責同志為集體審價會委員。
第四條 以下事項應當提請集體審價會審議:
(一)定調價事項。包括列入《河南省政府定價目錄》的定價項目定調價行為;
(二)修訂或制定價格目錄清單。包括定價目錄、收費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等目錄清單;
(三)修訂或出臺價格方面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定價格方面出臺規范性文件;
(四)出臺重要價格文件。包括以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價格文件,或其他涉及民生的重要價格文件;
(五)價格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或其他重大價格事項。
第五條 集體審價會由主任委員主持召開。主任委員確因有事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般指價調處處長)代為主持。
集體審價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集體審價會。確因有事不能參加的,須報經主任委員同意后,指定分管該項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并將名單報委價調處。
集體審價會審議事項涉及相關業務處室的,由所屬處室(局、中心)提供名單,價調處負責通知業務處室負責同志參加審價會。
價調處安排一名同志參加集體審價會并負責會議記錄。
第六條 集體審價會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如遇有重大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
第七條 提請集體審價會審議的事項,由價格處室(局、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報價調處匯總。
價調處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主任委員同意后,適時組織召開,并提前通知到位。
第八條 需要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程序的,相關價格處室(局、中心)要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提請召開集體審價會。
價調處負責審核上會前各項程序履行情況,未按規定完成程序的,不得報請主任委員組織召開審價會。
第九條 相關價格處室(局、中心)要將提請集體審價會審議事項的全套材料,一式十五份,提前報價調處。對于特別緊急且主任委員同意上會審議的,相關材料須提前3個小時報價調處。
(一)定調價事項。應提交:成本調查材料和相關背景材料;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初步意見;制定或調整價格對申請人、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等;社會有關方面對定調價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經過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會紀要;經過專家論證的,應當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二)修訂或制定價格目錄清單。修訂價格目錄清單應提交:修訂說明;修訂對照稿;修訂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經過專家論證的,應當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制定價格目錄清單應提交: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經過專家論證的,應當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三)修訂或出臺價格方面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定出臺價格方面規范性文件。應提交:修訂說明或起草說明;修訂對照稿(新出臺的不需要提供);修訂依據或出臺的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法律審核意見;經過專家論證的,應對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四)出臺重要價格文件。應提交:起草說明;政策依據;需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提交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需要法律審核的,提供法律審核意見;經過專家論證的,應對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五)價格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或其他重大價格事項。應提供:有關背景材料和情況說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已形成解決路徑或思路的,應提交具體工作方案;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價調處負責審核材料是否齊全,并將材料提前報審價委員會委員審閱。
第十條 集體審價會應提前一天進行通知。對于特別緊急且主任委員同意召開的,須提前3小時進行通知。
通知方式主要包括:電話通知、短信通知和書面通知等。
第十一條 集體審價會結束后兩日內,價調處應完成會議紀要起草、報請主任委員審定、編號印發等相關工作。
集體審價會紀要主要包括:主任辦公會議紀要和集體審價會議紀要兩種形式。
第十二條 集體審價會紀要是履行定調價文件印發程序的必要附件、開展相關工作的必要依據。
第十三條 集體審價會認為需要向委主任辦公會議或委黨組會議報告的,經報告批準后再履行下步程序。
第十四條 集體審價會審議未通過、認為應當補充依據或進行重大修訂的,有關處室(局、中心)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后,重新提請集體審價會審議;集體審價會認為應當中止的事項,有關處室(局、中心)不得進行后續階段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