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技和教育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18〕9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技和教育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優化資金支付管理,提高預算單位用款自主權
(一)落實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和管理專業機構主體責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資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青年千人計劃項目資金,全部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二)根據教育經費管理規律和特點,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央高校管理的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來華留學經費、出國留學經費,全部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同時,中央高?;愴椖浚ê窘ㄔO與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專項)資金,在高校內部已建立完備內部控制體系的條件下,全部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三)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允許部分科研項目和教育資金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具體包括: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由預算單位與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或合同,按約定確需將資金支付到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中央高校、科研單位內部機構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如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成本分攤費用等;由于零余額賬戶開戶行外幣種類不全等原因,確需先轉入可提供該幣種銀行現有實有資金賬戶的購匯資金;承擔中央財政資金安排的事后補助類項目資金;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中的間接費用。
二、完善公務卡管理,放寬科研項目中公務卡結算要求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承擔中央財政科研項目,所發生支出中屬于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范圍的,在不具備刷卡條件的情況下,如市內交通費、野外科考工作中發生的支出等,經單位財務部門批準后可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五)對于參與中央財政科研項目1年以上,并負責科研經費支出報銷業務的項目聘用人員,經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后,可以辦理并使用公務卡。
(六)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中的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具備公務卡辦卡資格的參與人員,因執行項目任務產生的差旅費等費用,經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財務部門批準后,可不使用公務卡結算,但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
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七)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進口產品備案內容。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單位可單次或批量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備案,備案事項不再填報主要性能指標、性能等內容。
(八)優化科研儀器設備變更采購方式審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請中提出多個項目,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申報并標注“科研儀器設備”,由主管部門歸集后向財政部(國庫司)一攬子申報。財政部(國庫司)將通過建立科研儀器設備審批“綠色通道”,實現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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