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衛監督發〔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我委制定了《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衛生健康執法人員運用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電子數據采集等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和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事項,其他執法種類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另行規定。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以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嚴格規范執法文書制作,逐步實現執法數據電子化采集和音像記錄等全面普及。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全國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劃,建立健全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制度。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指導執法人員規范開展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按照相關規定配備手持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音像記錄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記錄方式及要求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執法文書制作指采用紙質(或電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其他紙質(或電子)文件對執法過程進行的書面記錄,包括手寫文書、經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書和信息系統打印文書。
音像記錄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的方式。
電子數據采集指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平臺,記錄各類衛生行政處罰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包括信息填報和網上運行等產生的數據記錄資料以及據此生成的匯總數據和統計表等相關數據文件。
第九條 執法文書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等有關要求制作執法文書。
第十條 音像記錄是執法文書制作和電子數據采集的有效補充。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在執法文書、信息數據采集的基礎上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證據保存、舉行聽證、強制措施、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十一條 電子數據采集是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重要內容。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要求進行記錄,數據填報內容應當與執法文書相一致。
第十二條 執法音像記錄應當包括執法時間、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執法內容,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或相關內外部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相關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現場證據,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固定場所音像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監控地點、起止時間及相關事情經過等內容。
音像記錄反映的執法過程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中遇有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應當按保密權限和規定執行;因天氣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記錄。
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一并存檔。
第三章 記錄保管、歸檔及調取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執法過程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專用存儲器保存,不得由經辦人員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需經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延期移交。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事項辦結后,應當依照有關要求,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資料整理成案卷后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各類執法文書、檢測報告、相關工作記錄等紙質記錄資料保存期限參照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執行。
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至少保存6個月。
第十八條 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音像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由執法人員報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將其復制后提供,并對調取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設備設施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檢查結果作為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重要考核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稽查,對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開展抽查工作,稽查結果應當納入考核評議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對應當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或丟失記錄,影響案件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現場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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