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規范開展貧困縣統籌整合
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7號)、《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瓊發〔2018〕15號)精神,優化財政涉農資金安排使用機制,保障貧困縣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范開展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建立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創新財政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機制,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
(二)主要目標。支持貧困縣圍繞突出問題,以摘帽銷號為目標,以脫貧成效為向導,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渠道不變,充分授權。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財政涉農資金,按照原渠道下達,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貧困縣。
——省負總責,強化監督。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負總責,重點抓好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抓落實,權責匹配。貧困縣作為實施主體,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并承擔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的具體責任。
——精準發力,注重實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要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圍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精準施策,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
二、實施范圍
支持臨高、白沙、瓊中、保亭、五指山等5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其他市縣可參照執行,但不得統籌整合使用中央財政涉農資金。
三、資金范圍
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范圍是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共計37項。
(一)中央財政資金20項。具體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漁業資源保護與漁民轉產資金、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游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建設部分(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沼氣工程、興邊富民行動)。
(二)配套中央資金的省級財政資金11項。具體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配套經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省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配套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新網工程”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物流服務網絡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以及配套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建設部分(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沼氣工程)。
(三)其他省級財政資金6項。具體包括:省級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農村敬老院建設項目資金、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省級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因素法分配部分),耕地地力保護及提升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中部地區農業發展資金,調整優化農業種養結構補助資金。
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資金范圍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將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適時調整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清單。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也要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完善資金安排使用機制,優先支持脫貧攻堅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省級支持機制。一是增強貧困縣財政保障能力。省級財政進一步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在切實增加扶貧投入的基礎上,進一步向貧困縣傾斜。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資金,將脫貧攻堅任務作為資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原則上用于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資金增幅不低于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二是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省財政提高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比例,便于市縣統籌編制預算。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涉農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預計數比例要達到90%,其他涉農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預計數原則上不能低于上年度執行數的70%。省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在60日內正式下達。省財政收到中央轉移支付后,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中央相關涉農轉移支付已經明確但尚未到位的,市縣急需時省級財政可先行墊付。三是取消??顚S靡幎?。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下達,在下達資金時要明確取消??顚S靡幎?,不得限定資金具體用途。市縣根據本地脫貧攻堅實際調整相關資金用途后,不再執行原資金管理辦法,可自主確定資金的使用方式、扶持對象、扶持標準等具體內容。干擾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二)發揮市縣主體作用。一是堅持規劃引領。市縣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做好與全省脫貧攻堅規劃、省有關部門專項規劃的銜接,編制好本市縣脫貧攻堅規劃,以規劃引領投入,凝聚扶貧合力。二是加強項目儲備。市縣要結合省有關部門政策目標和工作任務,依據本市縣脫貧攻堅規劃,充分發揮貼近脫貧攻堅一線、管理信息充分的優勢,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好重點扶貧項目和建設任務。要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加快相關涉農資金安排進度,項目成熟一個資金到位一個,年度計劃的建設任務應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后一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問題。三是制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市縣要結合脫貧攻堅規劃、省有關部門專項規劃以及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安排情況,在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內,提出包括主要目標和具體建設任務在內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經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后印發執行,并及時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備案。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要將其作為加強指導、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三)創新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機制。市縣要積極探索開展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模式,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等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撬動更多的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在選擇扶貧項目時,要充分尊重貧困群眾的意愿,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性高、意愿強烈的扶貧項目。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
(四)構建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制度體系。一是修訂完善相關制度。省有關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市縣要制定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具體辦法,明確部門分工、操作程序、資金用途、監管措施。二是建立綜合考核體系。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省有關部門,依據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對市縣開展任務考核和績效評價,改部門單獨考核為部門聯動考核,確保部門放權不抽身、資金監管不缺位。三是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各級有關部門要將相關涉農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市縣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實行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意義重大,各市縣及省有關部門必須從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大局出發,按照中央要求和我省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本實施意見的落實工作。市縣特別是貧困縣主要領導要將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親自謀劃、親自掛帥,組織骨干力量成立工作小組,確保本縣工作有序有效推進。
(二)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在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省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一線,加強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各市縣政府要及時反饋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報送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形成上下協作、合力推進的工作局面。
(三)加強監管,確保實效。各市縣政府對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要將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作為監管重點;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構建多元化的資金監管機制。各級扶貧、財政、發改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績效評價,并將其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對工作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市縣給予獎勵支持;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并對市縣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2016年7月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174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