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工作辦法( 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16〕30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工作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工作辦法( 試行)
為規范我省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工作,確保評價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2017版)》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評價
(一)參加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的城市在自查自評達標的基礎上,于創建期滿(啟動創建后2年)后的3個月內,由本級城市政府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品安全辦)提出評價申請。
(二)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評價申請文件;
2.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總結評估報告;
3.以下基本資料:
(1)本級城市政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設的工作領導組織并制定示范城市建設工作規劃;
(2)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達70%;
(3)食品安全知識知曉率(公眾85%、學生90%);
(4)近3年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顯示本地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較好,每年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達到每千人4份(不含快速檢測);
(5)近3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6)轄區內各級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架構完善(包括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
(7)背景資料(包括申報城市基本情況、轄區內各級行政區劃名單、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概況,建成區規劃圖)。
(三)參加創建的城市在完成創建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價申請,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延期申請未獲得批準的,由省食品安全辦按既定計劃安排評價。拒絕接受評價的城市,由省食品安全辦報告省政府并向社會公示。
(四)評價時間確定后,由省食品安全辦書面通知被評價城市政府。
(五)連續2年未通過評價的城市,暫停申報1年。
二、評價驗收
(一)省級初評。
省級層面的初評推薦將在接到試點城市評價申報后的3個月內完成,分為以下步驟:
1.初審。
省食品安全辦接到參加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城市政府的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進行初審。申請材料的質量按5%的權重計入評價最終結果。初審材料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城市政府重新補充材料,補充材料仍不合格的,終止評價工作。
2.暗訪。
對于受理申請的城市,省食品安全辦適時派出專家評價組進行為期3~5天的暗訪,暗訪重點是抽查日常食品安全工作,走訪各類食品企業、聽取當地群眾意見。暗訪結束后1周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申請城市政府。暗訪情況按10%的權重計入評價最終結果。
3.現場評估。
(1)現場檢查。通過暗訪審查的城市,省食品安全辦適時組織專家評價組對申請城市進行為期3~5天的實地考核評估??己嗽u估實行組長負責制。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2017版)》和《海南省開展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創建試點考核評價指標(試行)》的要求,全面檢查評估。
(2)檢查方法。專家評價組通過聽取工作匯報,現場隨機抽查監管部門和企業(不少于30個現場檢查點位),通過查閱有關文件、技術資料等方式開展現場檢查,對檢查結果評分。
4.開展滿意度調查。
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城市的群眾食品安全滿意度進行調查。
5.社會公示。
省食品安全辦將在省內主流媒體、省政府網站和被評價城市的主流媒體上,對通過省級考核評估的申請城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對有舉報或存在爭議的城市,省食品安全辦將派調查組進行核實,根據調查情況,對考核評估結果進行重新判定。
6.推薦上報。
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將通過省級初評的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單上報至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并提交以下推薦資料:
(1)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評價報告與推薦意見;
(2)被推薦城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3)被推薦城市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報告;
(4)其他需要推薦的資料。
省級初評的分數由現場評估、日??己?、暗訪檢查結果、申請材料質量組成,其中:現場評估結果占60%,日常工作考核分值占25%(主要包括創建期間2年度的工作情況、日常相關指標的隨機抽查情況、通過系統報送數據情況等),暗訪檢查結果占10%,申請材料質量占5%。被評估城市在核心項指標達到標準的基礎上,綜合評定得分不低于總分值90%的,方可被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向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推薦申報“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國家評議。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接到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推薦材料后,將在半年內完成評議工作。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綜合評議委員會對申請城市進行評議,省食品安全辦和申請城市政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主動配合綜合評議委員會開展評議工作,確保評議工作順利進行。通過評議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第三方機構向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提出建議名單。
三、命名授牌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將“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議名單”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議批準后,予以授牌命名。
四、紀律要求
在評價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簡化會議活動,輕車簡從,厲行節約,加強廉潔自律,保證評價工作公正、公開。
(一)對申報城市的要求。
1.申報城市政府要實事求是、扎扎實實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不搞形式主義,不搞形象工程,不弄虛作假。不阻礙群眾反映問題,積極配合省級評價和國家評議工作。
2.按照標準安排檢查評價人員食宿,不安排與檢查評價無關的任何活動。
3.專家評價組現場檢查工作中,被評價城市要按照要求控制陪檢人員數量。
4.被評價城市對評價、評議涉及的各類檔案資料要認真整理備查,確保材料真實性。
5.接受評價、評議過程中不得采取關門閉店的方式使不達標企業規避檢查,影響群眾正常生活。
(二)對省級評價專家的要求。
省食品安全辦組建省級評價專家庫,專家庫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崗位管理和執法人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食品企業管理人員等代表組成。專家評價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人數為9人,設1名組長和2名副組長。
1.要嚴格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檢查和評價,不受外界干擾,獨立作出結論,結論要實事求是。
2.做到廉潔自律,不收受禮品、禮金,不參加與評價無關的活動。
3.嚴格遵守評價紀律,在未公開評價結果前,不得透露評價信息。
4.專家每次參加評價活動,均需簽訂海南省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工作責任書。
5.專家受邀對創建城市進行指導、培訓,需報省食品安全辦備案。對被評價城市開展過指導、培訓的專家,實行專家回避制度,不得參與對該城市的評價工作。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專家,省食品安全辦將取消其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專家資格。
五、其他規定
(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獲得命名的城市進行跟蹤評價,跟蹤評價不合格,并被撤銷命名的,3年內不得提出創建申請。
(二)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
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
一、食品安全狀況持續良好
(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否決項)
(二)近三年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顯示本地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較好。(否決項)
(三)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達70%。(否決項)
二、“黨政同責”落實到位(共25分)
(四)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定期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將食品安全納入黨委政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所占權重不低于3%)、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實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決”。食品安全綜合考核評議優秀,排名全省前列。(關鍵項,5分)
(五)統一權威監管體制完善。市、縣兩級獨立設置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加掛食品安全辦牌子,并在鄉鎮(街道)或區域設立食品安全監管派出機構。食品安全監管事權劃分明確,地區、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事權不存在交叉重復或漏洞盲區。(關鍵項,5分)
(六)專業執法隊伍建設到位。市、縣(區)、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崗位設置與監管人員數量滿足監管工作實際需要。(關鍵項,4分)
(七)經費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監管所需的人、財、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且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其中,食品安全檢驗經費至少能夠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檢測樣本量(不含快速檢測)。(關鍵項,4分)
(八)專業執法裝備配備達標。市、縣(區)、鄉鎮(街道)監管隊伍的辦公業務用房、執法車輛、快速檢測、執法取證、應急處置、通信交通等執法裝備、設施配備達到相應建設標準要求。(4分)
(九)專業檢驗能力建設達標。市、縣兩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及能力要求。市級檢驗檢測機構具備食品微生物、理化、農獸藥殘留等常規檢驗檢測能力,能夠開展打擊假冒偽劣及非法添加的補充檢驗方法研究及檢驗檢測,為政府部門日常監管和執法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h級檢驗檢測機構具備對常見食品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指標的實驗室檢驗能力及定性快速檢測能力。市、縣檢驗機構應具備應對常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檢驗能力。(3分)
三、食品安全源頭治理有效(共10分)
(十)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達到《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種植、養殖、運輸過程中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等行為得到有效治理。(2分)
(十一)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范。大型農貿市場、食品批發市場等市場開辦者建立并嚴格實施市場準入、退市和信息通報制度,不合格產品、違法銷售行為信息及時公示,并向監管部門報告。(2分)
(十二)畜禽屠宰管理規范。嚴格執行定點屠宰制度,及時查處私屠濫宰行為。屠宰后動物廢棄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處置,及時查處屠宰、銷售病死畜禽、未經檢疫合格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2分)
(十三)餐廚廢棄物集中收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基本建立。 〖HT3F〗主城區餐飲服務單位每日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入集中收集處置體系,集中收集處置單位定期向社會公示餐飲服務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量。及時發現并查處餐廚廢棄物以“地溝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2分)
(十四)食品產業集約化、規?;捷^高。國家食品相關產業政策得到落實,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統一配送程度較高。農貿市場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分布滿足需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化率較高。(2分)
四、監督執法檢查全面覆蓋(共30分)
(十五)良好行為規范有效實施。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健全。食品生產經營良好行為規范全面覆蓋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以及互聯網銷售、網上訂餐等各類業態。(關鍵項,4分)
(十六)現場檢查標準規范。實施標準化現場檢查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規范化、監管信息公開化。按照風險分類等級確定的現場檢查頻次,對各類監管對象進行合規性檢查、有因檢查和飛行檢查,實現現場檢查全覆蓋。(關鍵項,4分)
(十七)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到位。 按國家統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職業化檢查員隊伍。(鼓勵項,加分項2分)
(十八)監管責任全覆蓋。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得到全面推行,監管網格劃分科學,責任人和目標任務明確?;鶎訁f管員、信息員隊伍健全,培訓、考核及報酬保障制度完善。(3分)
(十九)本地行業共性隱患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風險隱患排查機制完善,能夠通過明查暗訪、投訴舉報、檢驗檢測等各種手段,主動排查、及時處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本地出現的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業共性隱患問題。對重點區域、重點食品、重點項目的抽樣檢驗力度較大,監督抽檢問題發現率較高。(關鍵項,4分)
(二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管地方性法規明確,監管職責清晰,全面納入監管范圍。對各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制定出臺良好操作規范,明確技術要求。加強政府服務,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改善,引導其進入固定集中區域、規范管理。(關鍵項,4分)
(二十一)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到位。建立食品安全辦、綜治辦、教育部門、公安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食品監管部門等共同參加的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機制。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將校園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的重要內容,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將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經營者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實行監管全覆蓋。(3分)
(二十二)應急處置及時高效。各級各類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體系、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演練定期開展,各類突發事件得到妥善處置,無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3分)
(二十三)監管執法信息全面公開。相關監管部門建立并實施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制度,確保食品安全檢查、抽檢、處罰等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關鍵項,5分)
(二十四)執行更嚴格的標準。鼓勵試點城市按照發達國家和地區更加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對當地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評估,對照更嚴格的標準找出差距,有針對性地改進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勵項,加分項3分)
五、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控制(共10分)
(二十五)后處置工作及時徹底。 對本地發現或外地通報的違法行為和問題食品,及時、全面開展上下游責任溯源追查,產品召回、問題食品銷毀、責任查處等后處置工作及時徹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不得“以罰代刑”。(關鍵項,4分)
(二十六)案件協查聯動機制健全。 跨部門、跨區域的案件協查、信息共享等協調聯動機制健全??绮块T、跨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信息通報及時,協查協辦有力。(3分)
(二十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貫徹落實《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依法審查,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有效建立地區間、部門間食品安全查辦聯動機制,做好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辦案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處置等工作。市、縣公安機關設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專職隊伍,或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駐人員,協調推動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工作。(3分)
六、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共15分)
(二十八)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并執行比國家標準或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更嚴格的標準。(2分)
(二十九)嚴格落實相應良好行為規范。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食品生產企業普遍推行良好生產規范,積極應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先進管理技術。依法應獲行政許可方能生產經營的單位,應全部取得許可證件,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2分)
(三十)落實食品安全追溯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全部依法建立并執行食品生產、銷售、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等各項記錄制度,能夠通過記錄和查驗有效實現追溯。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實行電子追溯。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全面實現電子追溯。(3分)
(三十一)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全部依法持健康證明并培訓合格上崗。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訓不少于40小時。(3分)
(三十二)落實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依法做好入場食品經營者許可證的審查,嚴格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并立即報告。依法落實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連帶責任。(3分)
(三十三)及時依法召回問題食品。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和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產。停止生產經營和召回情況記錄完整,有據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和銷毀,未發生召回或銷毀的食品流入市場。(2分)
七、社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共10分)
(三十四)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健全。 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誠信管理制度,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單位、法人、個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全面納入社會誠信范圍,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準確記錄并及時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為在金融、土地、許可等各領域得到聯合懲戒。(3分)
(三十五)試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保險賠付相關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應獲賠付的消費者能夠及時方便得到賠付。(鼓勵項,加分項3分)
(三十六)社會監督渠道暢通。 開通網絡投訴平臺,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并按照法定時限進行回復。設立專項資金,實施有效舉報,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兌現獎金。在當地新聞媒體設立食品安全專欄,定期宣傳食品安全科普知識,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行業協會代表等社會力量,開展對政府、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督。(3分)
(三十七)完善追償機制。 鼓勵地方出臺措施,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適用簡易民事訴訟程序支持消費者向企業追償;當地消費者保護組織對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過公益訴訟渠道向企業追償。(鼓勵項,加分項,2分)
(三十八)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及時有效。 風險交流機制健全,工作水平較高,能夠針對社會上出現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誤區、誤解,及時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建立正確的風險理念。將食品安全納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識、職業技能和學生課堂教育。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解疑釋惑。(2分)
(三十九)公眾認知水平較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科普知識認知水平較高,對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普遍知曉并廣泛支持。(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