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
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實施方案、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94號)總體部署,穩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持續提升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4·13”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以下簡稱中央12號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總體部署,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結合我省實際,科學界定省與市縣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范圍,明確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基礎標準,規范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標準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保障機制,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加快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落實中央要求。準確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圖,遵從中央決策部署和頂層設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路徑和方式,從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將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中與人直接相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明確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合理制定保障標準,清晰劃分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務。
--堅持保障標準合理可持續。既要盡力而為,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面落實國家基礎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
--堅持全省一盤棋。保持現有省與市縣財力格局總體穩定,將全島當作一個大城市來規劃,按照“多規合一”“全省一盤棋”的要求,與省域行政區劃改革相銜接,統一拉平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分擔比例,加大對市縣補助力度,并根據中央統一部署,逐步規范、適當簡化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的分擔方式。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竟卜疹I域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一個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既要全面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加強頂層設計,明確改革路徑和方式,又要加強與各分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在管理體制和相關政策比較明確、支出責任分擔機制相對穩定的民生領域首先實現突破。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瓊府〔2017〕94號文件要求,將中央已經明確的八大類18項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確定為省與市縣共同事權;其他事項待中央與地方分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方案出臺后,再根據事權屬性分別明確。
(一)義務教育類。
1.公用經費保障。執行我省制定的基礎標準,所需經費(國家基礎標準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6∶4分擔(其中國務院規定比照享受西部開發政策的民族市縣中央與地方繼續按照8∶2分擔),地方分擔部分(含我省提高標準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由省與市縣按7∶3分擔。
2.免費提供教科書。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執行中央制定補助標準,使用中央資金落實。省級制定免費提供省級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制定免費提供市縣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待中央確定國家標準后,再確定補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5∶5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由省與市縣按照7∶3分擔。
4.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執行我省制定的基礎標準,除中央獎補資金外,省級試點市縣所需經費,由省與市縣按7∶3分擔,自行試點市縣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全額承擔,位于省級試點市縣的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二)學生資助類。
5.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執行中央制定國家資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其中生源地為國辦發〔2018〕6號文件劃定的第一檔省份,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由省與市縣按7∶3分擔。
6.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執行我省制定的標準(按不同類型學校區分),所需經費(中央測算補助標準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其中生源地為國辦發〔2018〕6號文件劃定的第一檔省份,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符合中央免學費補助政策的,省財政統籌中央資金和自身財力,對??谑邪?000元/生·年的標準予以補助,對其他市縣按1400元/生·年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余免學費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自行承擔。
7.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執行中央平均資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由省與市縣按7∶3分擔。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執行現行補助標準(即各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收費標準),所需經費(中央核定我省補助標準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
(三)基本就業服務類。
9.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省級制定保障標準,省財政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
(四)基本養老保險類。
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我省在國家基礎標準上視情況提高省級標準。國家基礎標準部分使用中央資金落實;省級提高標準部分由省與市縣按6∶4分擔;市縣提高標準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
(五)基本醫療保障類。
1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12.醫療救助。省級制定救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
(六)基本衛生計生類。
1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1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我省在國家基礎標準上視情況提高省級標準,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省級標準扣除中央負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七)基本生活救助類。
15.困難群眾救助。省級制定救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
16.受災人員救助。省級制定救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國家出臺新標準時,按國家的新標準執行。
17.殘疾人服務。省級制定補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
(八)基本住房保障類。
18.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鎮保障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等)。省級制定測算補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承擔。
三、保障措施
全省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一)明確管理職責。省級財政要切實加強對市縣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并通過加大轉移支付支持力度,增強市縣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省級各職能部門要落實部門主體責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務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導和督促市縣落實相關保障標準。
市縣政府要認真執行相關政策,確保應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對市縣以下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需要進一步劃分的,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合理劃分市縣以下政府支出責任。市縣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承擔。
(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根據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調整情況,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下設立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原則上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級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市縣財政要比照省級做法,相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加強預算管理。根據國家基礎標準、省級標準及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并提前下達、及時撥付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市縣政府要將保障標準及支出責任分擔比例,作為約束性要求嚴格落實,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務,完整、規范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加大預算公開力度,確保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按照保持現有省與市縣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對分擔比例調整涉及的省與市縣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大數據運用。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要求,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建立規范的數據采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推動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信息互聯和資訊交換共用,積極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收集匯總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數據,為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提供技術支撐。
(五)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全省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凡以往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
附件: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清單及基礎標準、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94號)總體部署,穩步推進醫療衛生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總體部署,在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總體框架下,結合我省實際,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省級和市縣財政關系??茖W界定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范圍,規范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加大醫療衛生領域投入,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設健康海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任務。
全面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深入實施健康海南戰略,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圍繞全生命周期的衛生健康服務,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運行。全面貫徹落實財政事權中央決定的根本原則,按照中央統一領導、地方組織實施的制度要求,順應現代財政制度改革方向,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全面貫徹中央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始終把公益性寫在醫療衛生事業旗幟上,在分級診療、現代醫院管理、全民醫保、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監管等方面,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我省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劃分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茖W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逐步加大政府衛生投入,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強化全民健康共建共享,從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發力,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
2.堅持權責匹配。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科學劃分醫療衛生領域財政權責關系,實現全省各級政府間權、責、利相統一,調動全省各級政府干事創業積極性。
3.聚焦改革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分析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聚焦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等方面的重點難點,合理確定全省各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推動項目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以及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中央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中央醫療保障能力建設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竟残l生等6個事項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4個事項劃分為地方財政事權?,F對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地方財政事權,劃分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公共衛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省和市縣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竟残l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省以下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省執行中央制定的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的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理(全省性或跨市縣)確定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省級財政根據應急響應等級、危及人群范圍、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況安排并分配轉移支付。疫情發生地財政據實兜底安排補助資金。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理(市縣區域內或危害程度較低)項目劃歸為市縣財政事權,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省以下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我省執行中央制定的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省級制定救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承擔。
(三)計劃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3個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省以下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除上述3個項目之外的原計劃生育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我省在國家基礎標準上視情況提高省級標準,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省級標準扣除中央負擔部分,省與市縣按7∶3分擔。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地方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省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市縣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市縣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省級財政事權任務的,由省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省級財政對市縣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省以下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統籌中央資金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承擔。省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承擔。
市縣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中央衛生健康管理事務為中央財政事權,地方衛生健康管理事務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中央醫療保障能力建設為中央財政事權,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省級財政對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省以下明確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承擔。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窘ㄔO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
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市縣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市縣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市縣在確保國家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國家和省級標準的地方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承擔。
按照保持現有省級與市縣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改革涉及的省級與市縣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將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完善市縣以下分擔機制。市縣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市縣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市縣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對市縣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省級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修訂完善規章制度。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相關項目管理及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時,體現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內容。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