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鄭州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標識標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鄭黃管發〔2018〕18號
各局、辦,各直屬單位:
《鄭州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標識標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
2018年3月30日
鄭州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標識標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景區內標識標牌的建設和管理,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鄭州市黃河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和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景區內標識標牌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三條 規劃建設部門應負責編制景區標識標牌專項規劃。規劃必須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A級旅游區、國家地質公園和國家水利風景區的規范。
第四條 規劃建設部門具體負責各類標識標牌的審核、制作、安裝和日常維護維修。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各類標識標牌的日常清潔。
第二章 分 類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標識標牌,主要包括:
(一)入口處形象標識。指景區大門入口處為了展示景區自身獨特形象的標識牌。
(二)全景圖。指導游全景圖。
(三)導覽圖。指景區各分片區區域性的游覽圖。
(四)指示牌(標識牌)。指景區內引導方向或者方位的標志標識。
(五)景物介紹牌。指介紹主要景點、景觀或相關展示內容的介紹說明牌。
(六)警示牌。主要指安全警示牌、禁止性警示牌和公德提醒牌。
(七)溫馨提示牌和公告牌。指對游客的友好建議或景區游覽項目的公示內容。
(八)公共信息符號牌。指為游客提供服務的公共場所、設施、工具等的標識牌。
(九)路牌。
第三章 設 置
第六條 管委會所屬部門和單位需設置標識標牌的,須上報規劃建設部門,由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實施。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標識標牌的類別、用途、安裝位置等。
景區內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設立單位或個人還應首先報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后,方可報規劃建設部門審核。報送內容應提供臨時性戶外標識標牌設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圖。
如發現未經審核私自設置或改動標識標牌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條 景區內標識標牌的外觀設計應遵循整體統一、突出文化和生態協調的原則。
第八條 景區內標識標牌材質的選擇應充分考慮景區所處的地理環境、自然和人文景觀特點、標識標牌設置的密度等因素,應做到符合景區文化內涵并美觀經久。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規劃建設部門應加強日常巡視檢查,發現出現斷裂、歪斜、傾覆情況,或破損、殘缺、腐蝕和嚴重褪色等受損現象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管委會其他各部門和單位在所管轄區域發現上述情況的,應及時通知規劃建設部門。
第十條 設置任何標識標牌須嚴格遵守風景區各項管理規定,不得毀壞基礎設施和綠地,不得超權限審批,不得影響景區環境。凡毀壞景區基礎設施和綠地的,必須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損失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須在現有標識標牌處臨時作業或臨時移動標識標牌的,必須在實施前和完成后及時通知規劃建設部門,由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該標識標牌進行臨時安置和恢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部門應依法審核景區內各類標識標牌,有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鄭州黃河生態旅游風景區標識系統管理規定》(鄭黃管發〔201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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