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民發〔2012〕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紀委、組織部、農委(農工部、農辦)、文明辦、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農業廳(局)、人口計生委、信訪局(辦):
村級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也是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的重要保障?!?a title="中辦發〔2004〕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 target="_blank">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下發以來,全國各地農村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日益規范,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完善,為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有的地方出現了民主監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錢用權行為不夠規范甚至引發貪污腐敗等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推進。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和創新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農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落腳點,著力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等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規范民主評議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推動鄉村治理機制不斷完善,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進一步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堅持加強制度建設,保障農民群眾依法依章行使民主監督權利;堅持村民的主體地位,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堅持因地制宜,推動村級民主監督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普遍開展民主評議、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建立起責權明晰、銜接配套、運轉有效的村級民主監督機制。到2020年,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監督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的目標,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
(一)加快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較高的群眾威望。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具有被推選為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的資格。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二)規范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產生方式。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屆期與村民委員會屆期相同。對不履行職責、不發揮作用的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可由村黨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也可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罷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因職務終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補選。新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務監督機構任期屆滿時止。
(三)明確村務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村務監督機構是村級民主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其成員列席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會議,有權了解村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情況。村務監督機構依法依章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情況、民主理財情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監督。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必須由村務監督機構審核后方可入賬。村務監督機構不得隨意干預村“兩委”的日常工作。
三、進一步規范村級民主評議活動
(一)明確民主評議的對象和內容。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逐步把協助政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人員,在本村開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等納入民主評議的范圍。民主評議人員由參加村民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吸納駐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與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評議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崗位目標職責和工作業績、村集體“三資”管理以及政府強農惠農富農項目實施、廉潔履職情況等關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
(二)規范民主評議的形式和程序。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同一評議對象,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民主評議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開展,一般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時,應當及時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村務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鄉鎮黨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評議開展10日前將民主評議實施方案書面告知民主評議對象,并向村民公布。民主評議對象應當積極主動、客觀公正介紹履職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以村民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干部的,應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以村民代表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干部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參加評議的人員應當現場填寫民主評議考核表,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評議對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三)嚴肅民主評議結果的運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變更、撤銷民主評議結果,評議結果要與評議對象的使用和補貼待遇等直接掛鉤。涉及村民或村集體利益的民主評議獎懲辦法,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其他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一年內不得參與村內相關工作。村務監督機構應當監督評議對象按照民主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幫助評議對象改進工作。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由村黨組織負責監督。
四、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一)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主體。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的人員,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都要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民對村集體經濟管理、處置有異議的,也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實施。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鄉鎮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審計。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政府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使用等,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集體經濟活動和集體財務往來的實際情況討論決定。當年進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應當在選舉前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二)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機構應當召開主要審計工作人員,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代表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并向全體村民公布審計方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及時安排審計,并有提出要求的村民推選出的代表參加。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吸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代表等參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登記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后一個月內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村務監督機構要求審計單位作出解釋說明。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和結果應當報送鄉鎮黨委、政府備案。
(三)嚴肅審計責任追究。審計工作結束時,審計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全面、客觀確定經濟審計責任,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對審計對象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依據審計決定,村務監督機構對有侵占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等情況的,要責令有關人員如數退賠;對審計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改進措施。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因任期屆滿、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離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未經審計,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五、進一步強化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落實領導責任制。各地各部門要把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政齊抓共管、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農民群眾依法直接有序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良好輿論環境。加強培訓,增強農村基層干部為民服務、廉潔自律意識,提高推進村級民主監督實踐能力。加大督促指導工作力度,為村務監督機構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和指導工作不力、敷衍應付、處置不當等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工作。村務公開是村級民主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形式。各地各部門要繼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辦發〔2004〕17號文件精神,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村務公開目錄,不斷豐富村務公開內容,規范村務公開程序,統一村務公開時間。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轉變鄉鎮政府職能,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逐步把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參與農村社區建設情況,學校、醫院等與農民群眾關系密切的公用事業單位以及“一站式”綜合服務窗口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等納入公開范圍。積極推進組務公開,及時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及實施情況等。
(三)健全村務檔案管理制度。村務檔案是村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查證依據。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村務檔案,及時對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村民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統一保存。村務檔案歸全體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銷毀。村務檔案由專人負責歸檔、保管和使用管理。村應當設立專門的檔案柜,有條件的村應當建立綜合檔案室,并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可以將檔案交由鄉鎮檔案機構代為保管。
(四)加強村級公共事務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暢通村民參與村級民主監督的渠道,積極探索村務管理的信息化,實現人口信息、生產經營、村集體“三資”、村務檔案等信息化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發村務管理軟件,建立村務管理信息化平臺,規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探索建立村民信息交流互動平臺,了解村民訴求,解決村民反映的問題。積極探索使用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公開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涉農收費、農村財務和農村重大事項、市場供需信息以及農業科普信息、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等內容,切實保障村民尤其是外出務工人員的民主權利。
(五)充分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依法依章行使職權,組織開展對黨員的民主監督工作,引導黨員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提倡村黨組織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積極探索有效發揮村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的方式和途徑。完善村內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健全“一事一議”制度,逐步推行村主要負責人廉政承諾制度、村干部勤廉雙述、村民質詢制度。加強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建設,制定各項管理規范和工作制度,提高村民特別是村民代表的民主素質和議事能力,引導村民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促進其發揮參與監督和建言獻策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民政部 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中央農辦中央文明辦公安部
司法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國家人口計生委 國家信訪局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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