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
為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借鑒推廣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有關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復同意,我國擴大接受《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2《關于專業設備的附約》和附約B.3《關于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及其他與商業運營有關的進口貨物的附約》。同時,對附約B.3中第2條第(2)項和第(3)項作出保留。
海關擴大接受“專業設備”和“商業樣品”用途的暫時進境ATA單證冊。暫時進境集裝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設備、維修集裝箱用零配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二)海關簽注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一致。
(三)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除外)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主管地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暫時進境貨物予以核銷結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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