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海事訴訟中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14〕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海事訴訟中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14〕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