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政局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鄭民文〔2018〕102號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進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方案若干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的通知》(豫政辦〔2017〕10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2014〕36號)等文件精神,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全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鄭州市城鄉養老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的獲得感和幸福感。鄭州市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民政局
鄭州市財政局
2018年7月3日
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規范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養老照料設施是指為居家和社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場所的統稱。
按照規模大小和服務內容不同,分為三大類,綜合性的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和居家養老服務站。
第三條 市級有關部門對養老照料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引導性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協調轄區有關部門進行養老設施的申報、評估、督導和相關支持等工作。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照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 養老照料設施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則,綜合考慮老年人實際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動中心、閑置的學校、醫院、辦公用房、廠房、培訓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資源,采取新建、改建、擴建、租賃、購買等方式進行建設,可與社區醫療衛生設施合并設置或就近設置?!?br />
第二章 布局要求
第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要按照每百戶不低于30㎡的標準集中配建社區養老照料設施,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已建成住宅區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各縣(市、區)要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的標準,通過購買、置換、租賃、調劑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照料設施??倯魯党^3000戶的社區(行政村)應至少設立1處床位10張以上的養老服務中心或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半徑超過500米,行政村養老服務中心服務半徑超過1000米,應在所轄住宅小區或自然村配建面積不小于200㎡的居家養老服務站。
至2020年底,每個街道至少建設1所綜合性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照料設施覆蓋全部城市社區和60%以上的行政村?! ?br />
第三章 養老服務中心的功能與設置規范
第六條 養老服務中心的主要功能
養老服務中心是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護服務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采取小區嵌入式設置,輻射周邊社區,提供涵蓋機構照料、社區照護、居家護理的一站式綜合型服務(又稱嵌入式養老院),主要包括:
1.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輻射區域內老年人基本情況信息庫,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務需求,鏈接周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等為老服務資源,承擔區域性養老信息管理服務功能,實現與市、區兩級信息數據共享。
2.居家助老。適應輻射區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務需求,提供助餐、助潔、助浴、助醫、精神關懷、拓展服務等便利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務。
3.社區托老。為輻射區域內失能、空巢、純老家庭、高齡獨居以及其他需要臨時短期托養老年人就近提供養老服務。
4.專業支撐。通過整合鏈接輻射區域及周邊的醫療機構、專業服務組織、企業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協作關系,為社區老年人開展各項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5.機構養老。為輻射區域內需要長期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提供機構養老服務,接受屬地街道(鄉鎮)政府的監督指導。
6.技能實訓。向老年人家屬、家政服務人員或社區居民開展生活照料和護理技能實訓,為社區居民開展為老服務專業知識的傳授和宣傳。
第七條 建設類型。養老服務中心分為新建、改擴建兩種類型。新建項目指采取選址自建或購買形式建設的養老服務中心,改擴建項目指利用其他現有設施改造的養老服務中心?! ?nbsp;
第八條 建設模式
1.單體機構。在一址或獨立建筑內規劃建設養老服務中心的所有服務項目和輻射服務功能,實現機構、社區和居家養老一體化融合服務與發展。
2.一址多點。養老服務中心因建筑空間所限、難以充分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充足活動空間的,可采取“主體機構+外設功能區”發展模式,統籌利用本街道(鄉鎮)行政區域內其他資源,實施“一址多點”設置和建設。
采取“一址多點”建設模式的養老服務中心,其設置依托的養老機構所在場所,稱為中心主體機構;中心主體機構為充分開展相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活動,通過購買、租賃、合作經營或街道(鄉鎮)有償、無償提供設施等多種方式設置外設服務點,稱為中心外設功能區。中心主體機構主要開展集中養老和部分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外設功能區有選擇地開展日托臨托、助餐、助浴、助潔、助醫、助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復輔具訓練等服務。
3.以院統站帶點。郊區其他農村地區,可按照“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民居服務點”的模式規劃建設,養老服務中心或其依托的鄉鎮敬老院稱為中心主體機構,主體機構除向所在村和毗鄰村開展社區服務外,可在本鄉鎮屬地的其他村設置服務站,并依托服務站實現入戶服務,實現“以院統站帶點”一體化發展,實現養老照料中心對所在街道(鄉鎮)養老服務功能全覆蓋。
第九條 設置條件及規模要求
1.舉辦主體。養老服務中心可以由各街道、鄉鎮政府投資舉辦,也可以由社會力量(包括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投資舉辦。
2.名稱規范。養老服務中心名稱統一為“***縣(市、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括號內根據實際情況可增加運營主體名稱。
3.資質規定。養老服務中心應是按照法規或文件規定,經過民政、編制、工商等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具備法人資質的養老機構。
4.基礎條件。采取“一址多點”或“以院統站帶點”建設模式的,設置養老床位的中心主體機構,應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規定獲取資質;中心外設功能區開展的有關服務應依法取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質許可或審批后,方可投入運營,其中開展餐飲服務的,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審;開展醫療服務的,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審。
采取租賃方式取得設施或用房且申請政府補貼的,租期應不少于10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要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到期后優先續約權。對主體機構及其外設功能區使用方是非產權方、屬于轉租養老機構等情況的,需征得使用方和產權方同意,并簽訂三方租賃協議。
5.選址要求。以服務輻射區域老年人實際需求為導向,鼓勵一址,允許多點,建設地點要處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區,靠近大中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6.建設要求。建筑面積在1000㎡以上,使用面積不少于700㎡。嚴格執行養老機構建筑規范和技術標準,相關規范和技術指標的最低限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應設置全托型床位10張以上,并設置有日托床(椅)位。
(2)單床占建筑面積不小于35㎡。
(3)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0㎡;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6㎡;多人間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于6㎡。
(4)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6床;非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床與床之間應有為保護個人隱私進行空間分隔的措施。
(5)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總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床。
第十條 功能規范
1.利用養老機構改造的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應設置在靠近出入口區域,并設置專用服務路線和使用專用服務設備,避免機構老人與接受社區養老服務的社會老人交叉混用,確保機構各功能區相對獨立和發揮作用。
2.利用護理院和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改造的“醫養結合”型養老服務中心,需“動靜分離、功能分區”。
(1)分區設計。嚴格區分養老和醫療功能范圍,相關床位相互隔離、互不交叉。有條件的要盡可能將原有建筑物進行隔斷式分體隔離,避免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交叉流動、相互干擾、引發感染;不具備條件的分層隔離,避免同一樓層的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混住、交流、互動而發生意外。
(2)分通道設計。根據建筑自身實際和項目功能特點,分別設計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的活動通道,形成相對獨立的交通通道和專用電梯,實現人員流動隔離。
(3)分活動空間。有條件的分區設計醫療機構現有的室外活動空間,確保入住老年人有相對獨立的室外活動區域。不具備條件的要制定分時段活動制度或方案,確保醫院病人和機構老人不同時段在同一區域內活動。
第四章 其他照料設施的功能與設置規范
第十一條 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服務功能
日間照料中心按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的規定配建功能,主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復、文體娛樂、交通接送等各項服務并開展其他保障工作。
1.信息服務。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普查,登記養老服務需求,建立相應檔案及臺帳,接受養老服務咨詢等。
2.科普教育。普及養生保健、疾病預防、法律維權、書法繪畫、文藝創作等科學知識,根據老年人需求組織專題科普教育。
3.文體娛樂。為社區老年人開展書法、繪畫及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健身康復等活動創造條件,并組織社區老人開展歌詠舞蹈、琴棋書畫、手工競技、文體比賽、樂器演奏等活動,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4.生活照料。以社區日托、上門服務為主要形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配餐送餐、生活護理、家政服務、康復醫療、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十二條 日間照料中心的功能設置要求
日間照料中心要參照《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標準設計樣圖〉的通知》(民函〔2015〕116號)要求,合理設置生活服務、健康服務、文體娛樂、老年用品體驗及輔助用房,并配備相關設施設備:
1.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間(含理發室)和餐廳(含配餐間),并配有降溫、取暖設備。
2.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包括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等,應配備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檔案資料。
3.老年人文體娛樂用房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絡室和多功能活動室,閱覽室應配有桌椅、書架和適合老年人閱讀的圖書、報刊、雜志。
4.老年人輔助用房包括辦公室、廚房、洗衣房、公共衛生間和其他用房(含庫房等),廚房應符合食品衛生防疫規定,并備有滅火器具。衛生間及公共區域應方便輪椅出入,便池安裝扶手。
5.有條件的可設置老年用品體驗用房,主要用于各類老年用品和居家智能養老設備的展示和體驗,可與其他功能室合并使用。
第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站的主要功能和規模
居家養老服務站主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助餐、文化娛樂、心理慰籍等部分服務,承接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或日間照料中心的部分功能,也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外設功能區進行設置。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的面積不小于200㎡。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為主。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股權合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養老照料設施的積極性。
第十五條 信息管理。配備必要的信息網絡管理設備,搭建區域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動態匯總輻射區域內的老年人綜合信息和周邊為老服務商信息;提供養老服務信息咨詢,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納入市、區養老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服務隊伍。結合機構法人性質等實際情況,通過落實人員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市場機制調節等多種方式,配備與機構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協議。應與所在地區街道(鄉鎮)簽定管理與服務合作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止合作和退出條款,并將協議簽定情況納入政府資助支持和獲得服務資質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建設補貼
1.養老服務中心建設補貼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鄉鎮)采取自建方式設立的養老服務中心,市財政按每張床位6萬元給予補貼;通過購買、置換等形式,利用其他現有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中心的,市財政按每張床位3萬元給予補貼。
社會力量采取自建方式或通過購買形式新建運營的養老服務中心,市財政每張床位補貼9000元,十年內不得轉向經營。由社會力量改建裝修運營的公辦民營類養老服務中心,或社會力量通過租賃形式運營的養老服務中心,每張床位補貼6000元。
2.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建設補貼。根據面積及規模大小給予建設補貼,面積200㎡及以上補貼10萬元,面積每增加100㎡增加補貼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配置設備項目補貼。配置一般大額設備(無障礙電梯、空氣能熱水器等)可申請配置設備補貼,規劃配置電梯的單項補貼上限不超過20萬元,其他單項補貼上限不超過10萬元。養老服務中心建設補貼項目(含新建或改擴建)可疊加享受配置設備補貼。
4.農村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建設補貼減半執行。
第十九條 運營補貼。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或居家養老服務站根據面積及規模大小給予運營補貼。面積200㎡及以上300㎡以下的每年補貼1萬元,面積每增加100㎡增加補貼5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養老服務中心也可參照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標準執行,但不能重復享受補貼。
第二十一條 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由市財政予以支付。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結合本地情況,對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的養老照料設施,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當年4月30日至次年5月1日為一個補貼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完成養老照料設施驗收審核,將資金需求報市民政局、財政局。
第七章 保障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加大協調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扶持政策,全力支持養老照料設施建設工作。
第二十三條 養老照料設施建設任務納入各縣(市、區)年度考核指標。市民政局聯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服務功能實現情況,以及群眾對項目服務成效的評價等內容進行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達到效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在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時,應嚴格審核和把關。對目前沒有合法房產和土地資質的建設項目,應征詢規劃、國土、房管、城建等相關部門意見,避免已納入國土部門重點督查范圍、短期規劃拆遷范圍的建設項目轉型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養老照料設施補貼資金必須??顚S?。建設補貼資金按照“誰投資、補貼誰”的原則進行分配。運營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電、氣、暖等日常支出及提高護理員工工資待遇,改善設施,購置服務用品,購買老年人相關保險等,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不得挪作他用。要嚴格落實財政管理規定和工作紀律,層層壓實責任,管控到位,加強項目建設運營的督促、指導和監管,提高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h(市、區)民政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養老照料設施進行評比,優秀的可委托其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后附鄭州市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補貼審核表、運營補貼審核表為樣表,供各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時參考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建設補貼審核表
2.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運營補貼審核表
3.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大額設施設備配置補貼審核表
4.鄭州市城鄉養老照料設施扶持資金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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